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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什麼標准

發布時間:2022-09-03 16:15:48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第三條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第四條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第五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第六條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豐富和發展。第七條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第八條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二章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第九條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第十一條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第十二條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准。第十三條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第十四條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第十五條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准。第十六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第十七條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第十八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第十九條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准;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第二十條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第三章管理和監督第二十一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二條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2.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什麼為標准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為標准,《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八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2)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什麼標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第十一條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3.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以

普通話為國語。

普通話(Standard Mandarin/Putonghua),是現代標准漢語的另一個稱呼,是以北京語音為標准音,以北方官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范的通用語。漢語不等同於普通話,推廣普通話並不是要人為地消滅方言,主要是為了消除方言隔閡,以利社會交際,與人民使用傳承方言並不矛盾。

普通話作為聯合國工作語言之一,已成為中外文化交流的重要橋梁和外國人學習漢語的首選語言。截至2015年,中國70%人口具備普通話應用能力,尚有約4億人只局限於聽懂的單向交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普及攻堅工程實施方案》計劃「到2020年,在全國范圍內基本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具體為全國普通話普及率平均達到80%以上。

現代普通話的主要來源是元朝時期以大都(北京)話為基礎所編制的《中原音韻》,前身是明清官話,到了雍正年間,清朝正式確立北京話為標准官話。現代普通話跟東南地區方言相比,保留的古音比較少,並且消失了「入聲」。

1909年清政府將北平語音命名為國語。民國時多次制定標准,1918年北洋政府公布了第一套國家認可的國音注音字母,1920年爆發「京國之爭」,1932年經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國音常用字匯》後,確定國語標准。

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為標准音,而不是以灤平語音為標准音。制定標准後於1955年向全國推廣。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確立了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作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4.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規定,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的規定和標准。

答案選擇:B(國家普通語言文字)。

(4)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什麼標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是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准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通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確立了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0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5. 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辦法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指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第三條 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將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作為愛國主義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為保障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正常開展提供必要條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廣、使用工作的規劃;
(三)管理、監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
(四)協調各部門、各行業的語言文字規范化工作;
(五)組織開展語言文字規范化的宣傳教育;
(六)指導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的培訓工作;
(七)組織開展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調查和研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使用的日常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未設辦事機構的,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第五條 教育、人事、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衛生、建設、工商、旅遊、通信、郵政、金融等行政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並應當明確負責此項工作的人員。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個人開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科學研究。第七條 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工作用語用字。
國家機關的會議語言、工作語言、交際語言等,應當使用普通話。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應當帶頭使用普通話。
國家機關的名稱牌、印章、公文、會標、電子屏幕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第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課堂教學和其他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報刊、板報、講義、試卷和教師板書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提高學生正確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能力,將其作為教育教學和學生技能訓練的基本內容,納入培養目標和有關課程標准,納入學校工作日程和常規管理。第十條 廣播影視製作、播出機構應當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廣播電視的播音、節目主持、采訪等,應當使用普通話。
影視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文字,應當使用規范漢字。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和信息技術產品用語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圖書、報刊等漢語文出版物的內文、印刷體報名(頭)、刊名(頭)、書名、封面(套)、封底、書脊、包裝飾物等,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漢語文音像出版物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計算機漢字型檔字形設計、製作和軟體開發等,應當使用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第十二條 公共服務行業應當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社會服務用語用字。
商業、通信、郵政、文化、公交、鐵路、民航、旅遊、金融、醫療等公共服務行業,面向公眾服務時,應當使用普通話。
執照、票據、報表、電子屏幕、商品名稱及說明等使用外國文字時,應當同時使用規范漢字。
病歷和處方使用漢字時應當規范。第十三條 公共設施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
本省境內的山川河流、行政區劃、居民地、路(街)、橋、名勝古跡、旅遊景區(點)、教育基地、車站、機場等名稱標志牌和公共交通站牌,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漢語拼音在公共設施中使用時,應當加註在漢字下方,不得單獨使用。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的題詞、題字和手書招牌,提倡使用規范漢字。第十五條 廣告使用漢字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准,不得使用繁體字和已經廢止的異體字、簡化字;使用成語、詞語不得濫用諧音字。
用霓虹燈顯示的或者其他材料製作的廣告牌、名稱牌以及永久性標語牌,其字形及表述內容應當保持完整,缺損時應當及時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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