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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廣西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方針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2-10-02 22:39:59

㈠ 有害生物防治的方案是什麼

1、有害生物的種類,密度,活動區域,危害程度,根據對這些情況的了解,便可初步分析,確定有害生物種類及分布。

2、為了確定有害生物的種類,棲息地,孳生場所,環境觀察是現場勘察中必不可少的內容。觀察環境時,不僅要看室內環境,更應該重視周邊的環境,特別是可能給有害生物提供棲息,孳生的環境,如水體(蚊子的孳生地)、垃圾(蒼蠅的滋生地)、廚房及室內各種用具的縫隙(螳螂棲息,繁殖地)等。

3、主要調查有害生物的蹤跡、種類、分布、孳生地,侵害情況等。

4、制定綜合性防治建議書和施工技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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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

第一條為了及時處置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業有害生物傳播、蔓延,減少災害損失,根據《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和《植物檢疫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業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種子正常生長並造成經濟損失的病、蟲、雜草等有害生物。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是指發生暴發性、危險性或者大面積的林業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
(一)林業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類健康的;
(二)從國(境)外新傳入林業有害生物的;
(三)新發生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四)林業非檢疫性有害生物導致葉部受害連片成災面積1萬公頃以上、枝幹受害連片成災面積0.1萬公頃以上的。第四條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分為一級和二級。
林業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類健康、從國(境)外新傳入林業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為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為二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第五條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確認。
屬於從國(境)外新傳入的林業有害生物,以及首次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生的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應當經過國家林業局林業有害生物檢驗鑒定中心鑒定。第六條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處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在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處置工作。第七條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制定一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本轄區的二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的主要內容是:應急處置指揮體系及其工作職責、預警和預防機制、應急響應、後期評估與善後處理、保障措施等。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轄區的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實施方案。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是:
(一)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和人員;
(二)應急處置工作職責和程序;
(三)林業有害生物控制和防治措施;
(四)林業有害生物應急處置物質保障。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林業有害生物測報試驗室、檢疫檢驗試驗室、林木種苗及木材除害設施、物資儲備倉庫、通訊設備等基礎設施建設,做好葯劑、器械等有關物資的儲備。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應急處置救災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開展技術演練,提高應急處置技能。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及其中心測報點,應當及時對林業有害生物進行調查與監測,綜合分析測報數據,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及其中心測報點,應當建立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檔案,掌握林業有害生物的動態變化情況。
鄉(鎮)林業站工作人員、護林員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參加林業有害生物的調查與監測工作。第十二條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及其中心測報點,發現疑似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等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疑似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等異常情況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反映。第十三條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接到疑似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等異常情況的報告或者有關情況反映的,應當及時開展調查核實;認為屬於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應當及時逐級上報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並同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進行調查和論證,確認是否屬於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
經確認屬於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林業局報告,並向相鄰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的報告,主要包括有害生物的種類、發生地點和時間、級別、危害程度、已經採取的措施以及相關圖片材料等內容。

㈢ 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1、生物措施:病源微生物抑制、天敵昆蟲、益鳥益獸等;
2、物理措施:燈誘、地箭、滅鼠雷等;
3、人工措施:捕捉、砸卵、草把誘捕、誘餌木、蟲源木清理等;
4、仿生制劑防治:滅幼脲類等;
5、部分化學防治:以國家允許使用的農葯製做的毒繩、毒環、毒簽,樹干注葯、局部熏蒸等;
6、其他措施:性引誘劑、植物源引誘劑、阿維黴素等。

㈣ 有害生物的綜合防治原則是什麼

優質稻米生產對有害生物的控制與防治的基本原則,是以農業防治為主,通過合理的耕作制度、適宜的品種、質量栽培等一系列配套技術,創造一個既有利於水稻健壯生長,又能抑制病蟲草滋生的良性循環的農田生態環境,增強水稻抗逆能力、減少病蟲草發生危害,從而達到防治的目的。堅持以病蟲草害的預測預報為主的綜防原則,這是病蟲害綜合防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有害生物的治與不治、什麼時間治、採用什麼方法防治、防治到什麼程度、不防治時可能造成多大損失和防治後可能取得多大效益問題都可能通過預測預報來解決。

加強水稻病蟲害的預測預報是優質水稻生產的前提條件,預測預報,掌握病、蟲發生的種類、發生量、發生的區域、時間和發育程度,及時採取措施,抓住病蟲的薄弱環節,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佳的防治效果。防治時應做到用葯准確,防治面積小,用葯量少,壓低下一代蟲源基數,減輕危害,避免污染。

㈤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新方針是什麼

預防為主、科學防控、依法治理、促進健康

㈥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的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採伐利用、經營管理以及其他改變森林生態的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森林管理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不斷擴大森林資源,實現自然生態良性循環。
第四條森林資源實行分類經營管理。按照森林的主要用途劃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包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牷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
鄉(鎮)林業工作站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林業工作的機構負責轄區內的林業管理工作。
第六條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收取、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森林經營管理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資源檔案,及時、全面地掌握森林資源消長和森林生態環境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森林資源數據,建立森林資源統計年報制度。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林地實行總量控制,穩定和擴大林地面積。
第九條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收回林地使用權:
(一)連續兩年閑置、荒蕪的;
(二)擅自用於非林業生產的;
(三)造成林地嚴重破壞,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條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發包給單位或者個人從事林業生產。林地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因安置移民生產需要依法將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林地開墾為耕地的,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地轉用手續,並向原林木所有者支付林木補償費。
改變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林地權屬,但不改變林地用途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並向原林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支付有關補償費。
第十二條林地使用權或者森林、林木所有權,可以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不得流轉的除外。
林地使用權或者森林、林木所有權流轉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依法取得的權屬證書;
(二)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三)遵循平等協商、自願、有償的原則;
(四)依法簽訂書面合同;
(五)依法辦理權屬證書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商品林的所有權及其林地使用權以及依法允許轉讓的其他林地使用權設定抵押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林地使用權的,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
第十四條利用森林資源提供旅遊服務而建設旅遊設施或者建立森林公園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條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撤銷、合並,以及林業主管部門管理的國有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隸屬關系的改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查,
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各有關主管部門管理的森林、林木經營管理單位的建立、撤銷和合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森林保護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珍貴、稀有、古老或者特大樹木檔案,設立保護標志。禁止濫伐、盜伐和亂采濫挖。
第十七條修建道路、架設輸電線路、通訊線路、旅遊索道、鋪設管道、埋設電纜等建設項目,應當
盡量不佔或者少佔林地或者避開林木。確實需要佔用、徵用林地的,以及為建設項目留出通道或者劃定保護范圍並且在通道或者劃定的保護范圍內不允許種植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手續。
建設項目通道內或者劃定的保護范圍內允許種植林木或者建設期間砍伐林木後允許重新種植林木的,不需要辦理佔用或者徵用林地手續;允許種植的林木,不得危及建設項目建成後的安全運行或者使用。
建設項目建設期間確需砍伐林木的,應當與林木所有者簽訂林木砍伐補償協議,支付林木補償費。
第十八條利用人工林木、竹材和採伐剩餘物燒炭以及經營木炭的,必須向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
禁止砍伐天然林木燒制木炭。
第十九條採挖、收購、經營(加工)和運輸樹蔸樹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條松樹采脂或者以挖根、采枝、采葉、剝皮等方式利用油用林木提取芳香油的,不得違反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操作技術規程。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有害生物的預防和除治工作。
發生危險性和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時,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業有害生物疫情發生區設立臨時林業檢疫檢查站,控制疫情傳播。
第二十二條自治區實行全年森林防火。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的重點森林防火期,規定森林防火戒嚴區和戒嚴期,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林區森林防火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改燃節材、改灶節柴等節省燃能技術或者材料,減少森林資源的消耗。
第四章植樹造林
第二十四條自治區植樹造林總體規劃由自治區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招標、拍賣、劃撥等方式,利用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溝、荒灘、荒丘植樹造林。營造的林木,誰造誰有,合造共有,允許依法繼承和流轉。
鼓勵利用外資、社會資金按照植樹造林總體規劃營造工業原料林和公益林。
鼓勵農村居民充分利用自留地、房前屋後土地以及適宜植樹的承包地的田邊地頭種植不影響農作物生長的零星林木。
第二十六條林木採伐跡地、火燒跡地必須在當年或者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低產低效的天然商品林,進行人工更新改造的,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造林技術規程,確保造林質量,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具備封山育林條件的林地可以封山育林,對新造林地實行封山護林。
封山育林、封山護林應當根據當地群眾生產和生活的需要,分別採取全封、輪封等方式。
封山育林、封山護林應當設立標志。封山面積、界限、時間和方式由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在封育區和封育期內,禁止砍柴、採挖葯材、挖取樹蔸、移植樹木、挖石、取土和其他不利於森林植被恢復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實行造林檢查驗收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當組織對造林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核實造林面積和成活率。植樹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計入本年度造林面積。經補植成活率達到85%的,可以計入下年度造林面積。
第五章森林採伐
第二十九條採伐森林、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三十條公益林不得進行商品性採伐。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業原料林的主伐年齡和皆伐面積由經營者自主確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齡和皆伐面積以及未達到主伐年齡的商品林,因自然災害或者林種結構調整需要進行改造,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採伐技術規程執行。
因徵佔林地及各種災害等需要臨時增加採伐限額的,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務院批準的年採伐限額內預留限額指標,並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定。
第三十一條商品林採伐限額實行五年總控的管理方式。編制年森林採伐限額的單位剩餘的年度一般人工用材林採伐限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可以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工業原料林實行採伐限額單列。在一個採伐限額執行期內,各森林經營單位當年剩餘的採伐限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實,可以結轉使用。
第三十二條設立木材市場,應當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保護資源的原則。林業、工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木材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並在經營(加工)許可證規定范圍內進行經營(加工)活動。
申領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經營(加工)木材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加工)無合法來源的木材,並接受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農村居民銷售個人所有的零星木材,應當持有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第三十六條運輸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木材,必須依法辦理運輸證件。對無運輸證件的,公路、鐵路、航運等交通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第三十七條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木材檢查站,負責查驗木材和國家、自治區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以及其他林產品運輸證件和森林植物檢疫證件。
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自治區統一印製的行政執法證件,並佩戴標志。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過年森林採伐限額下達木材生產計劃的;
(二)超過年度木材生產計劃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的;
(三)越權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的;
(四)對申請採伐許可證,不按期辦理的;
(五)年度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防治不力,損失嚴重的。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利用森林資源提供旅遊服務而建設旅遊設施或者建立森林公園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牷逾期仍未恢復原狀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造成森林、林木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處5000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完成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更新造林的,責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逾期不更新造林的,由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造林,所需費用由違法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在封山育林、封山護林區和封山育林、封山護林期內砍柴、採挖葯材、挖取樹蔸、移植樹木、挖石、取土,致使林木受到毀壞的,責令違法責任人賠償損失,補種毀林株數三倍以下的樹木,可處以毀壞樹木價值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砍伐天然林木燒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經營(加工)木材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無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經營(加工)木材的,沒收其經營(加工)的全部木材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
(二)超越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經營(加工)木材的,對超越的部分,按照無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加工)許可證;
(三)經營(加工)來源不合法的木材的,沒收經營(加工)的木材及其違法所得,並處經營(加工)的木材價款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加工)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由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森林資源,是指森林、林木、紅樹林、竹林、竹子、林地以及依託森林、林木、紅樹林、竹林、竹子、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森林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㈦ 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十六字方針

法律分析:防治的方針是「預防為主、科學防控、依法治理、促進健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林業有害生物的監測、檢疫和防治。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劃定疫區和保護區。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發生暴發性、危險性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除治。林業經營者在政府支持引導下,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林業有害生物進行防治。

㈧ 急找有害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重慶市林業局發出通知全面推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五項制度」
更新日期:2006-06-02

近日,為貫徹落實好《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見》精神,加大我市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改革力度,不斷創新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機制,努力推進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階,重慶市林業局出台《關於全面推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五項制度」的通知》(渝林造〔2006〕19號),要求在全市全面推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管理「五項制度」,即目標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制度、警示通報制度、限期除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通知要求:
一、 加強領導,全面實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各區縣(自治縣、市)要將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全面實行「雙線目標管理責任制」, 將「成災率」納入各級政府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將「無公害防治率」、「測報准確率」和「種苗產地檢疫率」納入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的目標考核。要層層簽訂責任書,落實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防治責任,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
二、提升能力,進一步強化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制度
各地要根據本區域林業有害生物發生情況,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轄區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預案。要建立由政府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林業有害生物應急指揮機構和辦事機構,保障應急所需經費和物資。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林業局《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建立快速反應的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應急體系,保障應急反應機制的正常、高效運轉。
三、積極防範,認真落實林業有害生物警示通報制度
市林業局將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林業有害生物疫情進行發布。同時,對我市有重大威脅的危險性林業有害生物種類以及新發生的疫情,在一定范圍內進行警示通報。各地接到《警示通報》後,發生區及重點警示區林業主管部門要立即根據本地情況分別制定「防治方案」和「防治預案」。重點警示區域要做好應急准備,根據警示通報內容,組織開展專項普查工作,一旦發現相關危害情況,應立即報告並採取緊急控制措施。
四、嚴格督察,大力推行林業有害生物限期除治制度
各地應按照《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規定,實行林業有害生物限期防治制度,要強化林業有害生物除治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生林業有害生物未及時除治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向經營者(林主)下達「限期除治通知書」,責令限期除治;在規定期限內沒有除治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代為除治,全部防治費用由被責令限期除治者承擔。
五、強化責任,嚴格執行林業有害生物責任事故追究制度
要進一步落實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責任,嚴格執行責任事追究制度。對預防工作搞得好,連續多年沒有發生嚴重的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情的單位和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實行獎勵;對在林業有害生物監測、檢疫、除治工作中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並予以通報。同時,還要建立起重大責任事故舉報制度,接受全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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