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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庫房通訊稿怎麼寫

發布時間:2022-08-21 04:11:23

1. 危險化學品設立的儲存設施簡述怎麼么寫

危險化學品應該單獨存放,購買危險化學品存放櫃,室內安裝攝像頭。危險化學品取用要有記。

2. 誰可以告訴我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怎麼寫,謝謝!

您好
你說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怎麼寫」是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摘錄:
第四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選擇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准、規范進行評價,並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危險、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險、有害程度;
(二)安全設施的施工、檢驗、檢測和調試情況;
(三)安全生產條件;
(四)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及後果、對策;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摘錄: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復印件);
(三)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五)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及資格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後,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及時審查,並在收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將有關文件資料轉送有審查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本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備案意見書(復印件);
(二)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及其存在問題的整改確認材料;
(四)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
(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及資格情況。
安全設施需要試運行(生產、使用)的,還應當提供自查報告。

3. 危險化學品學習心得體會

一、危險化學品因為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因而需要特別防護。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尤其要注意防範因危化品造成的事故。二、危險化學品分為八大類,每一類又分為若干項,在我廠,主要為易燃易爆液體,原材料及產品均屬於此類別。本類物質在常溫下易揮發,其蒸氣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根據閃點不同分3項,在我廠的多數屬於低閃點液體。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或個人應熟悉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使用正確的裝卸、儲存方法;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等等等四、使用危險化學品,還要懂得萬一出事的應急處理方法。如誤服、吸入、沾上人體等等的處理方法,火宅時的施救方法。要設立相應的事故應急處理制度。五、加強宣傳,要讓保管、使用、監管危化品的人都認識其危險性,共同把安全工作做好。

4. 危化品倉庫建設的必要性

一、建設項目審批
1、依據《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14條規定,公司建設化學品倉項目前,需向長安鎮或鎮級以上公安消防部門申請消防設計審核,審核通過後方能施工。(一般是委託施工方向公安消防部門申請)
2、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2、76條規定,公司建設化學品倉項目前,需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並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東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審批通過後方能施工。

二、化學品倉結構
依據《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3.2 (3.2.1和3.2.2)條款,防火牆採用一級或二級耐火等級的不燃材料,採用實體磚牆、鋼筋混凝土柱和房頂結構可以達到耐火等級3小時以上的要求。

三、單層倉庫面積
依據《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3.3.2和3.3.3條款要求,公司建設化學品XX類倉庫為一級或二級耐火等級時,其面積符合最大允許佔地面積要求(小於3000M2
)。

四、倉庫與廠房防火間距
依據《GB50016-2006建築設計防火規范》依據標准3.5(3.5.2) 條款,倉庫防火牆採用一級或二級耐火等級的不燃材料,與廠房(丙或丁類廠房,一、二級耐火等級不燃材料)之間防火間距要求為10M。

五、倉庫安全設施
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20、21、24、26條規定,倉庫需要裝設防爆燈、防爆開關、防爆排氣扇、溫度調節裝置、防泄漏槽(環形槽或堰)、防靜電設施、自動滅火系統、報警裝置、裝設洗眼器、防雷設施(《GB15603-1995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50057--2010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等規定)等。

六、竣工驗收與備案
1、消防竣工驗收和備案 2、防雷驗收

七、投入使用
1、依據《GB15603-1995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規定
a、存儲方式:採用隔離存儲,即在同一個房間或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b、存儲量:平均每平方0.5噸,最大存放量200-300噸。
c、存放間距:垛與垛之間0.3-0.5M;通道寬度1-2M;與牆距離03-05M;
以上,不得與禁忌化學品同庫存放。
2、管理人員:均經危化品從業人員資質培訓合格,並持證上崗。
3、防護用具:配備防護手套、護目鏡和洗眼器等防護器具。
4、其它管理:張貼MSDS、禁煙火標志、管理部門&負責人、危害警示標志、急救聯系電話等。

5. 危險化學品在使用,存貯過程中,必須採取哪些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一、火災危險性

1、明火和各種火種引起倉庫燃燒爆炸。

2、爆炸物品受到強烈摩擦、撞擊、震動而產生劇烈化學反應,釋放出大量的熱量和氣體,導致倉庫起火爆炸。

3、超量、過期儲存,致使炸葯結塊、吸潮,產生爆炸。

4.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混合儲存、運輸以及包裝損壞。摻人雜物,導致爆炸。
二、防爆措施

1.爆炸物品倉庫的防火要求

(1)庫址選擇

①由於爆炸物品爆炸時所產生的地震波、沖擊波、沖擊液、爆炸碎片,會波及很大范圍,爆炸產生的高溫還會引起火災,所以爆炸物品倉庫庫址必須選在遠離城市和人煙稀少的空曠地帶。山區、丘陵地區,可挖掘山洞建庫或利用現有的自然地形作屏障。

②庫址距周圍的重要道路。橋梁,港口碼頭、機場、重要建築區和居住區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目前,國內對爆炸物品倉庫與周圍建築物的空氣沖擊波安全距離的規定,以《民用爆炸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和《爆破安全規程》為依據進行選址。

③選擇庫址時,為防止發生爆炸事故時泄壓不利,造成大的損失,應避開狹窄溝谷,可設置在山腳或高山溝谷中;為避免受到地震、汛期洪水、滑坡和泥石流的威脅,應避開地震帶。乾枯河道、季節性河流的附近以及土質松軟或植被不好的地域;安全地帶以內不得增設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也不準進行爆破作業。

(2)嚴禁超量儲存

爆炸物品總倉庫區內單個爆炸物品倉庫中允許最大存葯量,應根據《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具體規定來執行。使用單位的庫容量,一般以滿足三個月的需要量來考慮,同時根據周圍環境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增減。

(3)合理布置庫房

由於炸葯有一個特點——此處炸葯爆炸,相鄰處的炸葯也會跟著爆炸,即「殉爆」,故庫房與庫房之間必須根據存葯量、存葯品種、安全設施來決定最小的殉爆安全距離,否則會因為問距不當而導致鏈鎖式爆炸。

(4)庫房建築應符合要求

①庫房應為單層建築,平面宜為矩形。牆、柱、梁、屋面等宜採用不燃燒材料建造。黑火葯、硝化甘油類炸葯倉庫採用磚牆承重、輕質易碎屋蓋。炸葯、彈葯、火工品和引信倉庫採用磚牆承重、鋼筋混凝土屋蓋。

②火葯、炸葯倉庫應採用不發生火花地面;對靜電敏感的火炸葯庫,應採用在水泥砂漿面層上輔設導電橡膠的地面。

③庫房門宜設雙扇木門,向外開,門洞寬度不小於1.5米,不設門檻,不應採用吊門、側拉門或彈簧門,需設置外門斗和裝卸雨篷,內外兩層門朝向一致。安全出口的數目不少於兩個,以庫內任一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於15米為宜。面積少於220平方米的倉庫,可設一個安全出口,保證倉庫內任一點到安全出口的距離不大於30米為宜。窗應設置鐵欄桿或百葉窗板,向陽的窗戶要設遮陽板或在玻璃上塗上自漆,或用磨砂玻璃。通風口要有鐵絲網攔護,防止老鼠等小動物進入庫房。

④儲存粉狀吸收葯,黑火葯。起爆葯的倉庫,室內牆面宜抹灰,地面應平整、堅實、防潮、防腐蝕、無裂縫。

⑤庫房應保持良好通風,溫度適宜。尤其是炎熱季節,應採取適宜的降溫措施。

(5)設置防護士圍堤

防護士圍堤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阻隔爆炸火焰、沖擊波、爆炸碎片對周圍相鄰建築物的破壞作用和抵禦外來爆炸對庫房的威脅作用,並可大大縮小安全間距,有利於節約用地。

上圍堤的高度一般不應低於庫房屋檐,最好能高出屋檐1.5米;其上部寬度不小於1米,下部寬度按土壤靜止角(一般取45度)來決定。土圍堤的下腳線與庫房外牆之間應留有2~3米的距離,並要有排水溝。

(6)保障供電設施安全

①倉庫上空不得隨意架設電氣線路,倉庫本身所用的一切電氣設備均應為合格產品。

②庫內電氣線路應採用銷裝電纜沿地下敷設,或將銅芯橡皮絕緣電線穿鐵管安裝,在進口處單獨 接地。

③若採用架空線路供電時,在引入端應接避雷針,並須用長度不小於50米的電纜引入庫房。

④導線絕緣強度不低於500伏,不允許穿過防護士圍堤。必須穿過時,應採取確保安全和便於檢修的措施。

⑤庫房內可採用防爆型燈具,或裝於庫外的投光燈和裝在庫房牆壁內的壁龕燈。小型倉庫或夜間少貨物進出的倉庫,最好不裝照明燈。偶爾需在夜間進出貨物時,可用手電筒照明,不得使用移動式電燈照明。

③庫區內的通訊設備其導線絕緣強度不低於250伏。

(7)安裝必要的防雷設備

①爆炸物品倉庫必須採取妥善的防雷措施,以防止直接雷擊和雷電感應。雷電波的侵入。

②為防止直接雷擊,一般在庫房周圍須裝設避雷針。倉庫各部分必須完全位於避雷針的保護范圍 以內。

③儲存雷管、黑索金、梯恩梯、硝銨炸葯等高威力炸葯及猛性炸葯的庫房應設置防雷電反擊、雷電感應及防雷電波侵入的防雷裝置。

(8)配備合適的消防設施

①爆炸物品倉庫應設置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水池和消防給水管道。消防水池要保持足夠的水量,較大庫區水量保持在100~200米』,較小庫區水量保持在50~70米』。消防給水管道的消防用水量按20升/秒確定。消防器材應由專人管理,定期檢查,保證隨時都完整好用。

②倉庫周圍的雜草應經常鏟除,消除火險隱患,防火隔離帶范圍內的雜草樹木也應定期清除。

(9)制定嚴密的保管措施

①爆炸物品倉庫必須配備倉庫負責人。專職保管人員和必要的警衛力量。根據倉庫的大小建立專職消防隊或群眾義務消防隊,加強日常防火檢查和滅火訓練,以防萬一。

②建立健全一整套安全保管制度。如出入庫登記制度、安全檢查制度、「五雙」(雙人保管。雙把鎖、雙本帳、雙人發貨、雙人領用)制度、清點帳物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等等。

③堆放爆炸物品時,應穩固、整齊,便於搬運。箱裝爆炸物品的標志應朝外,便於查看核對。

④炸葯箱堆垛高度不超過2米,每堆不得超過770箱;雷管箱堆垛高度不超過1.6米,每堆不得超過300箱。

⑤對著門的通道寬度不小於1.5米,堆垛與牆壁的距離不小於0.6米,堆垛之間問距不小於1.3米。

(10)實行分類儲存制度

①應根據各種爆炸物品的敏感程度,分類專庫儲存。

②一切爆炸物品嚴禁與氧化劑、自燃物品。酸。鹼。鹽、易燃可燃物、金屬粉未、鋼鐵材料等同 庫儲存。

③雷汞、迭氮化鉛、二硝基重氮酚。雷管等敏感度高的起爆葯、起爆器材不得與炸葯、尋爆索同庫儲存。

④失效、變質的爆破器材和半成品,以及不合格品。廢品等不得與合格品同庫儲存。

6. 煤礦安全通訊報道怎麼寫

?你哪個煤礦的?給你個素材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所需的應急准備和響應行動而制定的指導性文件,其重要內容包括方針與原則、應急策劃、應急准備、應急響應、現場恢復、預案管理與評審改進六大要素。其編制的主要內容和格式為:

方針與原則
應急救援預案應有一明確的方針和原則作為指導應急救援工作的綱領。體現保護人員安全優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優先、保護環境優先。同時體現事故損失控制、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統一指揮、高效協調以及持續改進的思想。

應急策劃
應急策劃是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的基礎,是應急准備、響應的前提條件,同時它又是一個完整預案文件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煤礦的基本情況以及危險分析與風險評價、資源分析、法律法規要求分析等結果。
(1)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煤礦的地址、經濟性質、從業人數、隸屬關系、主要產品、產量等內容,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重要基礎設施、道路等情況。
(2)危險分析、危險目標及其危險特性、對周圍的影響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危險分析結果應提供:
◎地理、人文、地質、氣象等信息;
◎煤礦功能布局及交通情況;
◎重大危險源分布情況;
◎重大事故類別;
◎特定時段、季節影響;
◎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危險目標的確定。可選擇對以下材料辨識的事故類別、綜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確定危險目標:
◎重大危險裝置、設施現狀的安全評價報告;
◎健康、安全、環境管理體系文件;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
◎重大危險源辨識、評價結果;
◎其他。
(3)資源分析根據確定的危險目標,明確其危險特性及對周邊的影響以及應急救援所需資源:危險目標周圍可利用的安全、消防、個體防護的設備、器材及其分布;上級救援機構或相臨煤礦可利用的資源
(4)法律法規要求法律法規是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的重要前提保障。列出國家、省、市及應急各部門職責要求以及應急預案、應急准備、應急救援有關的法律法規文件,作為編制預案的依據。近年來,我國政府相繼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第六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其他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16);《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也作了相應規定。

應急准備
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下列內容:
(1)應急救援組織機構設置、組成人員和職責劃分依據煤礦重大事故危害程度的級別設置分級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組成人員應包括主要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人。明確職責,主要職責為:
◎組織制訂煤礦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負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的調動;
◎確定現場指揮人員;
◎協調事故現場有關工作;
◎批准本預案的啟動與終止;
◎事故狀態下各級人員的職責;
◎煤礦事故信息的上報工作;
◎接受集團公司的指令和調動;
◎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
◎負責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數據。
(2)應急資源應急資源的配備是應急響應的保證。在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預案的資源配備情況,應包括應急救援保障、救援需要的技術資料、應急設備和物資等,並確保其有效使用。
應急救援保障。分為內部保障和外部保障。
內部保障。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確定應急隊伍,包括搶修、現場救護、醫療、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通訊、供應、運輸、後勤等人員;
◎消防設施配置圖、工藝流程圖、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周圍地區圖、氣象資料、煤礦安全技術說明書、互救信息等存放地點、保管人;
◎應急通信系統;
◎應急電源、照明;
◎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葯品等;
◎煤礦運輸車輛的安全、消防設備、器材及人員防護裝備;
◎保障制度目錄;
◎責任制;
◎值班制度;
◎其他有關制度。
外部救援。依據對外部應急救援能力的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互助的方式;
◎請求政府、集團公司協調應急救援力量;
◎應急救援信息咨詢;
◎專家信息。
礦井事故應急救援應提供的必要資料,通常包括:
◎礦井平面圖;
◎礦井立體圖;
◎巷道布置圖;
◎採掘工程平面圖;
◎井下運輸系統圖;
◎礦井通風系統圖;
◎礦井系統圖;
◎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井下避災路線圖;
◎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瓦斯、煤塵、頂板、水、通風等數據;
◎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
◎井下通信系統圖等。
應急設備應確定所需的應急設備,並保證充足提供。要定期對這些應急設備進行測試,以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應急設備一般包括:
◎報警通訊系統;
◎井下應急照明和動力;
◎自救器、呼吸器;
◎安全避難場所;
◎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消防設施;
◎急救設施;
◎通訊設備。
(3)教育、訓練與演練。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確定應急培訓計劃;演練計劃;教育、訓練、演練的實施與效果評估等內容。
應急培訓計劃依據對從業人員能力的評估和社區或周邊人員素質的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應急救援人員的培訓;
◎員工應急響應的培訓;
◎社區或周邊人員應急響應知識的宣傳。
演練計劃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演練准備;
◎演練范圍與頻次;
◎演練組織。
教育、訓練、演練的實施與效果評估。依據教育、訓練、演練計劃,確定以下內容:
◎實施的方式;
◎效果評估方式;
◎效果評估人員;
◎預案改進、完善。
互助協議當有關的應急力量與資源相對薄弱時,應事先尋求與外部救援力量建立正式互助關系,做好相應安排,簽定互助協議,做出互救的規定。

應急響應
(1)報警、接警、通知、通訊聯絡方式。依據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24小時有效的報警裝置;
◎24小時有效的內部、外部通訊聯絡手段;
◎事故通報程序。
(2)預案分級響應條件。依據煤礦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的級別和從業人員的評估結果,可能發生的事故現場情況分析結果,設定預案分級響應的啟動條件。
(3)指揮與控制。建立分級響應、統一指揮、協調和決策的程序。
(4)事故發生後應採取的應急救援措施。根據煤礦安全技術要求,確定採取的緊急處理措施、應急方案;確認危險物料的使用或存放地點,以及應急處理措施、方案;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根據其他有關信息確定採取的現場應急處理措施。
(5)警戒與治安。預案中應規定警戒區域劃分、交通管制、維護現場治安秩序的程序。
(6)人員緊急疏散、安置。依據對可能發生煤礦事故場所、設施及周圍情況的分析結果,確定以下內容:事故現場人員清點,撤離的方式、方法;非事故現場人員緊急疏散的方式、方法;搶救人員在撤離前、撤離後的報告;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人員疏散的方式、方法。
(7)危險區的隔離。依據可能發生的煤礦事故危害類別、危害程度級別,確定以下內容:
◎危險區的設定;
◎事故現場隔離區的劃定方式、方法;
◎事故現場隔離方法;
◎事故現場周邊區域的道路隔離或交通疏導辦法。
(8)檢測、搶險、救援、消防、泄漏物控制及事故控制措施。依據有關國家標准和現有資源的評估結果,確定以下內容:
◎檢測的方式、方法及檢測人員防護、監護措施;
◎搶險、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員的防護、監護措施;
◎現場實時監測及異常情況下搶險人員的撤離條件、方法;
◎應急救援隊伍的調度;
◎控制事故擴大的措施;
◎事故可能擴大後的應急措施。
(9)受傷人員現場救護、救治與醫院救治。依據事故分類、分級,附近疾病控制與醫療救治機構的設置和處理能力,制訂具有可操作性的處置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接觸人群檢傷分類方案及執行人員;
◎依據檢傷結果對患者進行分類現場緊急搶救方案;
◎接觸者醫學觀察方案;
◎患者轉運及轉運中的救治方案;
◎患者治療方案;
◎入院前和醫院救治機構確定及處置方案;
◎信息、葯物、器材儲備信息。
(10)公共關系。依據事故信息、影響、救援情況等信息發布要求明確以下內容:
◎事故信息發布批准程序;
◎媒體、公眾信息發布程序;
◎公眾咨詢、接待、安撫受害人員家屬的規定。
(11)應急人員安全。預案中應明確應急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個體防護等級、現場安全監測的規定;應急人員進出現場的程序;應急人員緊急撤離的條件和程序。

現場恢復
事故救援結束,應立即著手現場恢復工作,有些需要即行可實現恢復,有些是短期恢復或長期恢復。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中應明確:現場保護與現場清理;事故現場的保護措施;明確事故現場處理工作的負責人和專業隊伍;事故應急救援終止程序;確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的程序;通知本單位相關部門、周邊社區及人員事故危險已解除的程序;恢復正常狀態程序;現場清理和受影響區域連續監測程序;事故調查與後果評價程序;

預案管理與評審改進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定期、應急演練或應急救援後對預案進行評審,以完善預案。預案中應明確預案制定、修改、更新、批准和發布的規定;應急演練、應急救援後以及定期對預案評審的規定;應急行動記錄要求等內容。

附件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附件部分包括:組織機構名單;值班聯系電話;煤礦事故應急救援有關人員聯系電話;煤礦生產單位應急咨詢服務電話;外部救援單位聯系電話;政府有關部門聯系電話;煤礦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配置圖;周邊區域道路交通示意圖和疏散路線、交通管制示意圖;周邊區域的單位、社區、重要基礎設施分布圖及有關聯系方式,供水、供電單位的聯系方式;組織保障制度

7. 危險品倉庫操作規程誰誰知道

危險品庫是存儲和保管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資等危險品的場所。
01 控制措施
工程式控制制:注意通風,消除靜電,建二次容器。
個人防護:佩戴防毒口罩、手套。
工作場所禁止吸煙、進食、喝水。
02 應急措施
1、氣體、液體污染較為嚴重時應迅速撤離至通風良好的地方,污染到臉、手時要用清水沖洗。
2、隔離泄漏污染區,限制人員出入。
3、參與處置人員應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並根據氣體、液體的性質,選戴相應的防塵口罩、手套,參與處置人員若發生頭暈、胸悶等不適反應,應及時撤離到空氣清新區域休息,有條件給予吸氧。
4、處置液體、氣體泄露時應做好防止液體、氣體爆炸的措施。
03 操作注意事項
1、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請購單、送貨單進行檢查驗收、登記,經核對後方可入庫、出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驗收的內容包括:危險化學品的質量、數量、包裝、危險標志。驗收時應注意。
2、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品共存,目前公司主要有硫酸和鹽酸等。
3、操作工在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對生產現場經常性進行檢查,及時消除現場中跑、冒、滴、漏現象,降低職業危害。
5、當物料發生泄漏時,應立即控制泄漏進行通風,並及時回收和清理。
6、按時巡迴檢查所屬設備的運行情況,不得隨意拆卸和檢修設備,發現問題及時找專業人員修理。
7、倉庫存放處必須保持通風良好。
8、危險化學品倉庫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9、嚴禁汽車、拖拉機等機動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倉庫,且必須停靠在距離危險化學品倉庫6M以外的地方。
10、裝卸危險化學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
11、工作完畢立即洗手。
04 倉庫防火要求
1、倉庫在設計和建設過程中就要嚴格按照現行的消防技術規范和標准進行設計、施工,並根據倉庫的使用性質按規范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設施、室內外消防給水系統等,從源頭上防止火災發生和控制災害的發展。
2、倉庫應當在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領導中確定一名為防火安全負責人,切實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學習消防法規等,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定期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3、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建立並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4、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易取地點,周圍不準堆放雜物,加強消防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使其保持在良好的性能狀態;庫區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處保持暢通。
5、倉庫的電氣裝置必設計和施工安裝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要求,且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庫區的每個庫房應單獨安裝電閘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等家用電器,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同時倉庫要按照國家規范的要求設置安裝避雷裝置,定期檢測,保證完好。
6、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7、高溫環境下,倉庫里堆放的化學危險品、罐裝有壓易燃液體、油質纖維、廢舊塑料、硝酸銨化肥等物品,如果長時間通風不好,有發生火災的危險。倉庫應採取足夠的通風措施,同時關注倉庫內溫度的變化,特殊的危化品應採取特殊措施。
05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嚴禁放火入內,不準將火種帶入倉庫,動火時嚴格執行動火審批手續。
2、專人領用危險品,持證上崗,使用時嚴禁吸煙操作。
3、危險品入庫時,根據規定分類堆放,確保安全。
4、氧氣、乙炔等易燃氣體必須裝置有效回火器,橡皮帶不得老化,要用專用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打,兩瓶之間必須保持安全距離5米以外。
5、油漆、氧氣、乙炔等易燃物品必須設置專用單件倉庫,禁止混堆其它物件,並派專人管理負責,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不用時必須門鎖緊閉並張貼警示、禁入標志。倉庫務必要配備有效消防器材。
6、危險品倉庫物件進出,要認真檢查,以防野火入內,同時確保倉庫內通風、乾燥,每日做好物件的收集整理工作,危險品不得露天堆放。
7、每日要及時做好所有易燃易爆物品進出庫管理工作,檢查好物件是否損壞完好情況,對損壞及泄露的物件物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對於損壞失效物件絕不可以進出庫。
8、經常檢查倉庫區內消防設施。周圍是否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9、必須對倉庫內物品精心保管,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執行消防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經濟損失,否則個人負責。
10、必須嚴格遵守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條例,熟悉懂得易燃、易爆物品的性能;熟悉懂得防火知識和物品管理安全常識,以及危險品安全存放等業務知識,做到危險品安全保管、安全使用。
11、做好季節性、日常安全和防汛、防颱、防凍、防膨脹安全工作,確保消防安全。

8.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標准化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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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以下簡稱企業)開展安全標准化的總體原則、過程和要求。
本標准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儲存企業及有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
2.規范性引用文件
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GB 2894 安全標志
GB 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13690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 15258 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
GB 16179 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GB 1648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 18218 重大危險源辨識
GB 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57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 5014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GB 50351 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
GBZ 1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
GBZ 2 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GBZ 158 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AQ/T 900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SH 3063-1999 石油化工企業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
3.術語和定義

3.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 chemical enterprise
依法設立,生產、經營、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其所屬生產、經營、使用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獨立核算成本的單位。
3.2安全標准化 safety standardization
為安全生產活動獲得最佳秩序,保證安全管理及生產條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標准等要求制定的規則。
3.3關鍵裝置 key facility
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蝕、高溫、高壓、真空、深冷、臨氫、烴氧化等條件下進行工藝操作的生產裝置。
3.4重點部位 key site
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場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災場所的罐區、裝卸台(站)、油庫、倉庫等;對關鍵裝置安全生產起關鍵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統等。
3.5資源 resources
實施安全標准化所需的人力、財力、設施、技術和方法等。
3.6相關方 interested party
關注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3.7供應商 supplier
為企業提供原材料、設備設施及其服務的外部個人或團體。
3.8 承包商 contractor
在企業的作業現場,按照雙方協定的要求、期限及條件向企業提供服務的個人或團體。
3.9 事件 incident
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3.10 事故 accident
造成死亡、職業病、傷害、財產損失或其他損失的意外事件。
3.11 危險、有害因素 hazardous elements
可能導致傷害、疾病、財產損失、環境破壞的根源或狀態。
3.12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hazard identification
識別危險、有害因素的存在並確定其性質的過程。
3.13風險 risk
發生特定危險事件的可能性與後果的結合。
3.14 風險評價 risk assessment
評價風險程度並確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圍的過程。
3.15 安全績效 safe performance
基於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控制和消除風險取得的可測量結果。
3.16 變更change
人員、管理、工藝、技術、設施等永久性或暫時性的變化。
3.17 隱患potential accidents
作業場所、設備或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3.18 重大事故隱患serious potential accidents
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
4要求
4.1 概述
本規范採用計劃(P)、實施(D)、檢查(C)、改進(A)動態循環、持續改進的管理模式。

4.2 原則
4.2.1 企業應結合自身特點,依據本規范的要求,開展安全標准化。
4.2.2 安全標准化的建設,應當以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價為基礎,樹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預防的理念,與企業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注重科學性、規范性和系統性。
4.2 原則
4.2.3 安全標准化的實施,應體現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監督管理原則,通過有效方式實現信息的交流和溝通,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管理水平。
4.2.4 安全標准化採取企業自主管理,安全標准化考核機構考評、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的管理模式,持續改進企業的安全績效,實現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4.3 實施
4.3.1 安全標准化的建立過程,包括初始評審、策劃、培訓、實施、自評、改進與提高等6個階段。
4.3.2 初始評審階段:依據法律法規及本規范要求,對企業安全管理現狀進行初始評估,了解企業安全管理現狀、業務流程、組織機構等基本管理信息,發現差距。
4.3 實施
4.3.3 策劃階段: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規范的要求,針對初始評審的結果,確定建立安全標准化方案,包括資源配置、進度、分工等;進行風險分析;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台帳、檔案、記錄等;確定企業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
4.3 實施
4.3.4 培訓階段:對全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標准化相關內容培訓。
4.3.5 實施階段:根據策劃結果,落實安全標准化的各項要求。
4.3.6 自評階段:應對安全標准化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發現問題,找出差距,提出完善措施。
4.3.7 改進與提高階段:根據自評的結果,改進安全標准化管理,不斷提高安全標准化實施水平和安全績效。
5 管理要素
本規范由10個一級要素53個二級要素組成(見下表)。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5.1
負責人與職責 5.1.1負責人 5.3
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規
5.1.2方針目標 5.3.2符合性評價
5.1.3機構設置 5.3.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1.4職責 5.3.4操作規程
5.1.5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保險 5.3.5修訂
5.2
風險管理 5.2.1范圍與評價方法 5.4
培訓教育 5.4.1培訓教育管理
5.2.2風險評價 5.4.2管理管理人員培訓教育
5.2.3風險控制 5.4.3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2.4隱患治理 5.4.4新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2.5重大危險源 5.4.5其他人員培訓教育
5.2.6風險信息更新 5.4.6日常安全教育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5.5
生產設施及工藝安全 5.5.1生產設施建設 5.7
產品安全與危害告知 5.7.1危險化學品檔案
5.5.2安全設施 5.7.2化學品分類
5.5.3特種設備 5.7.3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5.4工藝安全 5.7.4化學事故應急咨詢服務電話
5.5.5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5.7.5危險化學品登記
5.5.6檢維修 5.7.6危害告知
5.5.7拆除和報廢
5.6
作業安全 5.6.1作業許可
5.6.2警示標志 5.8
職業危害 5.8.1職業危害申報
5.6.3作業環節 5.8.2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管理
5.6.4承包商與供應商 5.8.3勞動防護用品
5.6.5變更

一 級 要 素 二 級 要 素
5.9
事故與應急 5.9.1事故報告
5.9.2搶險與救護
5.9.3事故調查和處理
5.9.4應急指揮系統
5.9.5應急救援器材
5.9.6應急救援預案與演練
5.10
檢查與自評 5.10.1安全檢查
5.10.2安全檢查形式與內容
5.10.3整改
5.10.4自評

5.1負責人與職責
5.1.1 負責人
5.1.2 方針目標
5.1.3 機構設置
5.1.4 職責
5.1.5 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保險
5.1.1 負責人
5.1.1.1 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基礎和基層工作。
5.1.1.2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實施安全標准化,建設企業安全文化。
5.1.1.3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作出明確的、公開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諾,並確保安全承諾轉變為必需的資源支持。
5.1.1.4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領導小組會議。
5.1.2 方針目標
5.1.2.1企業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主要負責人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組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應滿足:
1)形成文件,並得到本單位所有從業人員的貫徹和實施;
2)符合或嚴於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3)與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相適應;
4)與企業的其他方針和目標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眾易於獲得。
5.1.2.2企業應簽訂各級組織的安全目標責任書,確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標,並予以考核。各級組織應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以保證年度安全目標的有效完成。

5.1.3機構設置
5.1.3.1企業應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或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按規定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5.1.3.2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大小,設置相應的管理部門。
5.1.3.3企業應建立、健全從安委會或領導小組到基層班組的安全生產管理網路。
5.1.4 職責
5.1.4.1企業應制定安委會或領導小組和管理部門的安全職責。
5.1.4.2企業應制定主要負責人、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5.1.4.3企業應建立安全責任考核機制,對各級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行情況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實現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
5.1.5 安全生產投入及工傷保險
5.1.5.1企業應依據國家、當地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規定,自行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安全生產。
5.1.5.2企業應按照規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費用台帳。
5.1.5.3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5.2風險管理

5.2.1范圍與評價方法
5.2.2風險評價
5.2.3風險控制
5.2.4隱患治理
5.2.5重大危險源
5.2.6風險信息更新
5.2.1 范圍與評價方法
5.2.1.1企業應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管理制度,明確風險評價的目的、范圍和准則。
5.2.1.2企業風險評價的范圍應包括:
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異常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 品;
7)人為因素,包括違反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

5.2.1.3企業可根據需要,選擇有效、可行的風險評價方法進行風險評價。常用的評價方法有:
1)工作危害分析(JHA);
2)安全檢查表分析(SCL);
3)預危險性分析(PHA);
4)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
5)失效模式與影響分析(FMEA);
6)故障樹分析(FTA);
7)事件樹分析(ETA);
8)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LEC)等方法。

5.2.1.4企業應依據以下內容制定風險評價准則:
1)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2)設計規范、技術標准;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准、技術標准;
4)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5.2.2 風險評價
5.2.2.1企業應依據風險評價准則,選定合適的評價方法,定期和及時對作業活動和設備設施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和風險評價。企業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個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
5.2.2.2企業各級管理人員應參與風險評價工作,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5.2.3 風險控制
5.2.3.1企業應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不可接受的風險,制定並落實控制措施,將風險尤其是重大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業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
1)應考慮: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
2)應包括:⑴工程技術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訓教育措施;⑷個體防護措施。
5.2.3.2 企業應將風險評價的結果及所採取的控制措施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培訓,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掌握、落實應採取的控制措施。
5.2.4 隱患治理
5.2.4.1 企業應對風險評價出的隱患項目,下達隱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負責人、定資金來源、定治理期限。企業應建立隱患治理台帳。
5.2.4.2 企業應對確定的重大隱患項目建立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1)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2)評審意見;3)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4)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5)竣工驗收報告。
5.2.4.3 企業無力解決的重大事故隱患,除採取有效防範措施外,應書面向企業直接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
5.2.4.4 企業對不具備整改條件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採取防範措施,並納入計劃,限期解決或停產。
5.2.5 重大危險源
5.2.5.1 企業應按照GB18218辨識並確定重大危險源,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
5.2.5.2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設置安全監控報警系統。
5.2.5.3 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
5.2.5.4 企業應對重大危險源的設備、設施定期檢查、檢驗,並做好記錄。

5.2.5.5 企業應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救援器材、裝備,每年至少進行1次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5.2.5.6 企業應將重大危險源及相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送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2.5.7 企業重大危險源的防護距離應滿足國家標准或規定。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規定的,應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5.2.6 風險信息更新
5.2.6.1企業應適時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隱患。
5.2.6.2企業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評價結果和風險控制效果。
5.2.6.3企業應在下列情形發生時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操作條件變化或工藝改變;
3)技術改造項目;
4)有對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5.3法律法規與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規
5.3.2符合性評價
5.3.3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3.4操作規程
5.3.5修訂
5.3.1 法律法規
5.3.1.1企業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確定獲取渠道、方式和時機,及時識別和獲取,並定期進行更新。
5.3.1.2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及時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守法意識,規范安全生產行為。
5.3.1.3企業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
5.3.2 符合性評價
企業應每年至少1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
5.3.3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3.3.1企業應制訂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
5.3.3.2企業應制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括(見下頁)。
5.3.3.3企業應將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
1)安全生產職責;
2)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產會議管理; 4)安全生產費用;
5)安全生產獎懲管理; 6)管理制度評審和修訂;
7)安全培訓教育; 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9)管理部門、基層班組安全活動管理;
10)風險評價; 11)隱患治理; 12)重大危險源管理;
13)變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煙管理; 16)消防管理;
17)倉庫、罐區安全管理; 18)關鍵裝置、重點部位安全管理;
19)生產設施管理,包括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等管理;
20)監視和測量設備管理;
21)安全作業管理,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管理等;
2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及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運輸、裝卸等;
23)檢維修管理;24)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
25)承包商管理;26)供應商管理;
27)職業衛生管理,包括防塵、防毒管理;
28)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
29)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
30)應急救援管理;
31)安全檢查管理;
32)自評等。
5.3.4 操作規程
5.3.4.1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設施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操作規程,並發放到相關崗位。
5.3.4.2企業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或投用前,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5.3.5 修訂
5.3.5.1 企業應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在發生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對相關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進行評審、修訂:
1)當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准廢止、修訂或新頒布時;
2)當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
3)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4)當工藝、技術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更時;
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時;
6)當安全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復事故原因,發現制度性因素時;
8)其它相關事項。
5.3.5.2 企業應組織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工會代表參加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評審和修訂,註明生效日期。
5.3.5.3 企業應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學習修訂後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3.5.4 企業應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5.4培訓教育

5.4.1培訓教育管理
5.4.2管理人員培訓教育
5.4.3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4新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5其他人員培訓教育
5.4.6日常安全教育
5.4.1 培訓教育管理
5.4.1.1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規定和崗位需要,制定適宜的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根據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和培訓目標,定期識別安全培訓教育需求,制定並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劃。
5.4.1.2企業應組織培訓教育,保證安全培訓教育所需人員、資金和設施。
5.4.1.3企業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檔案。
5.4.1培訓教育管理
5.4.1.4企業安全培訓教育計劃變更時,應記錄變更情況。
5.4.1.5企業安全培訓教育主管部門應對培訓教育效果進行評價。
5.4.1.6企業應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培訓教育。
5.4.2 管理人員培訓教育
5.4.2.1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教育,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並按規定參加每年再培訓。
5.4.2.2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包括管理部門負責人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由企業相關部門組織,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5.4.3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3.1企業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再培訓,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學時。
5.4.3.2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教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並定期復審。
5.4.3.3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船員、押運人員,必須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5.4.3.4企業應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對有關人員進行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4.4 新從業人員培訓教育
5.4.4.1企業應按有關規定,對新從業人員進行廠級、車間(工段)級、班組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4.4.2企業新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學時。
5.4.5 其他人員培訓教育
5.4.5.1企業從業人員轉崗、脫離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5.4.5.2企業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培訓教育。
5.4.5.3企業應對承包商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進入作業現場前,作業現場所在基層單位應對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保存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5.4.6 日常安全教育
5.4.6.1企業管理部門、班組應按照月度安全活動計劃開展安全活動和基本功訓練。
5.4.6.2班組安全活動每月不少於2次,每次活動時間不少於1學時。班組安全活動應有負責人、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企業負責人應每月至少參加1次班組安全活動,基層單位負責人及其管理人員應每月至少參加2次班組安全活動。
5.4.6 日常安全教育
5.4.6.3 管理部門安全活動每月不少於1次,每次活動時間不少於2學時。
5.4.6.4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每月至少1次對安全活動記錄進行檢查,並簽字。
5.4.6.5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或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制定管理部門、班組月度安全活動計劃,規定活動形式、內容和要求。
5.5生產設施及工藝安全
5.5.1生產設施建設
5.5.2安全設施
5.5.3特種設備
5.5.4工藝安全
5.5.5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5.5.6檢維修
5.5.7拆除和報廢
5.5.1生產設施建設
5.5.1.1企業應確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5.5.1.2企業應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有關規定,對建設項目的設立階段、設計階段、試生產階段和竣工驗收階段規范管理。
5.5.1 生產設施建設
5.5.1.3企業應對建設項目的施工過程實施有效安全監督,保證施工過程處於有序管理狀態。
5.5.1.4企業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變更應嚴格執行變更管理規定,履行變更程序,對變更全過程進行風險管理。
5.5.1.5企業應採用先進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
5.5.2 安全設施
5.5.2.1企業應嚴格執行安全設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設施台帳。
5.5.2.2企業應確保安全設施配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准,做到:
1)宜按照SH3063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設施,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體罐區設置防火堤,在酸、鹼罐區設置圍堤並進行防腐處理;
3)宜按照SH3097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安裝防靜電設施;
4)按照GB50057在廠區安裝防雷設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設施與器材;
6)按照GB50058設置電力裝置;
7)按照GB11651配備個體防護設施;
8)廠房、庫房建築應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藝裝置上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5.5.2.3企業的各種安全設施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檢查和維護保養。
5.5.2.4安全設施應編入設備檢維修計劃,定期檢維修。安全設施不得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維修拆除的,檢維修完畢後應立即復原。
5.5.2.5企業應對監視和測量設備進行規范管理,建立監視和測量設備台帳,定期進行校準和維護,並保存校準和維護活動的記錄。
5.5.3 特種設備
5.5.3.1企業應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管理規定,對特種設備進行規范管理。
5.5.3.2企業應建立特種設備台帳和檔案。
5.5.3.3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企業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5.5.3.4企業應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進行1次檢查,並保存記錄。
5.5.3.5企業應對在用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保存記錄。
5.5.3.6企業應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企業應將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置於或者附著於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5.5.3.7企業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應及時予以報廢,並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
5.5.4 工藝安全
5.5.4.1企業操作人員應掌握工藝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化學品危險性信息:物理特性、化學特性、毒性、職業接觸限值;
2)工藝信息:流程圖、化學反應過程、最大儲存量、工藝參數安全上下限值;
3)設備信息:設備材料、設備和管道圖紙、電氣類別、 調節閥系統、安全設施。
5.5.4.2企業應保證下列設備設施運行安全可靠、完整:
1)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閥門;2)泄壓和排空系統;3)緊急停車系統;4)監控、報警系統;5)聯鎖系統;6)各類動設備,包括備用設備等。
5.5.4.3企業應對工藝過程進行風險分析:
1)工藝過程中的危險性;2)工作場所潛在事故發生因素;3)控制失效的影響;4)人為因素等。

9.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是什麼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是:

1、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2、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4、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5、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6、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7、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8、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部門備案。

9、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10、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9)危險化學品庫房通訊稿怎麼寫擴展閱讀: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要求,並設置明顯的標志。

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範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

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

10. 危險化學品存放倉庫要求

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安全要求是:

1、國務院工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2、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監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3、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並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4、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0)危險化學品庫房通訊稿怎麼寫擴展閱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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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危險化學品庫房通訊稿怎麼寫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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