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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劃定歷史建築保護范圍

發布時間:2022-08-18 15:46:23

❶ 中國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如何劃分的

一個古建築已經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首先就要有一個保護的范圍。它和一個工廠、鄉鎮、機關、學校等佔用地盤一樣,必須要有一個界限。不然就無從保護,也不好進行管理工作。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既經劃定和批准,它便成為法律的根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在「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的建設工程」(第十一條)。這樣才能保證原有布局得以保存,否則,一切的保護措施也都成了空話。有的部門在古建築群中增添了十分難看的鍋爐房、煙囪、豬圈、牛棚,甚至有人把古建築群里的重要建築物和碑刻拆走了,當保管人員追問時,他「理直氣壯」地說「誰知道這是你保護的,你自己也沒個范圍,別人怎麼知道」。作為保護者(個人或單位)也必須要有個范圍才好執行任務,承擔職責。

❷ 什麼是建築紅線、建築黑線、建築藍線、建築紫線和建築綠線

1、建築規劃紅線:規劃紅線一般稱道路紅線,指城市道路用地規劃控制線,包括用地紅線、道路紅線和建築紅線。對「紅線」的管理,體現在對容積率、建設密度和建設高度等的規劃管理。

紫線(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界線)、綠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藍線(水系保護范圍,包括河道水體的寬度、兩側綠化帶以及清淤路)、黃線(基礎設施用地保護范圍,專供重大區域交通、供電走廊、重大變電器等)。

❸ 城市歷史建築保護的保護范圍

中國1982年11月19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1984年1月5日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都對保護城市歷史建築作出規定。按照規定,城市歷史建築的保護項目由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共同確定,其保護措施納入城市規劃。 中國國務院1982年發出了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通知。對於歷史文化名城,要求在逐步實現城市現代化的過程中充分保存和發揚其固有的歷史文化特點,並把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對於集中反映歷史文化的老城區、古城遺址、文物古跡、名人故居、古建築、風景名勝、古樹名木等,要採取有效措施,嚴加保護。列入第一批保護名單的有24 個城市:北京、承德、大同、南京、蘇州、揚州、杭州、紹興、泉州、景德鎮、曲阜、洛陽、 開封、 江陵、長沙、廣州、桂林、成都、遵義、昆明、大理、拉薩、西安、延安。
編制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時,應根據確定的保護對象的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制定保護規劃和措施,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 除了各級政府確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外,城市規劃和城市改建中一般應考慮保護的歷史建築為:
①在城市發展史、建築史上有重要意義的歷史建築,即代表某一歷史時期建築技術或藝術的最高成就,或是某種建築藝術風格的代表作品。
②具有較強個性特點的歷史建築,長期以來被認為是城市的標志性建築(或建築群)。
③著名建築師設計的、在建築史上有一定地位的優秀建築。
④藝術價值較高、造型優美、對豐富城市建築面貌有積極意義的某些外來藝術形式的建築。
⑤代表城市發展某一歷史時期傳統的民居建築,通常保留較完整的典型街區。
⑥城市歷史上同某一重大事件或某種社會現象有關的紀念性建築,如唐山市在新建市區內保留的1976年大地震中損壞的建築殘跡,上海蕃瓜弄新建住宅區保留的1949年以前貧民窟中的窩棚建築──「滾地龍」等。
⑦一些同城市文化傳統有關的街區也是重點保護對象,如北京的琉璃廠文化街和大柵欄商業街等。某些造型別致、地方色彩濃厚的街區也可列為保護對象,如江南地區的臨水民居,四川民居,山西晉中、晉南民居等。

❹ 城市規劃中文物保護紫線是什麼意思

城市紫線,是指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界線,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護的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界線。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

第六條劃定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紫線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築物、構築物和其風貌環境所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為確保該地段的風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地區。

(二)歷史建築的保護范圍應當包括歷史建築本身和必要的風貌協調區。

(三)控制范圍清晰,附有明確的地理坐標及相應的界址地形圖。

城市紫線范圍內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的劃定,依據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

(4)如何劃定歷史建築保護范圍擴展閱讀

在城市紫線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城市紫線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一)違反保護規劃的大面積拆除、開發;

(二)對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格局和風貌構成影響的大面積改建;

(三)損壞或者拆毀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四)修建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

(五)佔用或者破壞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樹名木等;

(六)其他對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構成破壞性影響的活動。

❺ 歷史建築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歷史建築物包括民居類、公建類和生產類等。歷史建築價值指標包括歷史文化價值(H)、科學價值(S)、藝術價值(A)、環境價值和實用價值(E)等4個價值層和19個指標項。

法律依據:《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工作方案》 第一條 充分認識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工作的重要性:歷史文化街區是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核心內容,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歷史傳承的重要載體;歷史建築承載著不可再生的歷史信息和寶貴的文化資源,具有重要的歷史價值。開展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築確定,對於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延續城市文脈,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推動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❻ 文物保護區建設限制范圍

法律分析: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1、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2、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並在文物保護單位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

❼ 黃山市徽州古建築保護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徽州古建築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徽州古建築(以下簡稱古建築)及其構件的保護。
涉及文物保護和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的適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古建築是指本市境內建於1949年以前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並列入保護名錄的各類建築物。
古建築包括古民居、古祠堂、古牌坊、古書院、古寺廟、古戲台、古樓閣、古城牆、古碼頭、古水系、古塔、古橋、古壩、古亭、古道、古井等建築物、構築物。
古建築構件包括天花、藻井、隔扇、門窗、隔斷、斗拱、雀替、斜撐、樑柱、門罩、匾額、柱礎、吻獸、抱鼓石等木構件、石構件、磚構件。第四條古建築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古建築保護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組織文化、文物、旅遊、公安、國土、住建、規劃、林業、工商等部門建立古建築保護利用工作溝通協調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建築保護利用的監督管理。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對古建築保護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古建築的日常巡查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古建築的保護管理工作。
古建築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古建築保護村規民約,自覺開展古建築保護。
每年六月的第二周為古建築保護宣傳活動周。第六條古建築保護實行名錄管理。縣(區)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需列入名錄的古建築進行認定,經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
列入保護名錄的古建築應當建立檔案,設立標志。
列入保護名錄的古建築失去保護價值,縣(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估,經縣(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核准退出名錄。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古建築保護規劃。市、縣(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古建築保護規劃,編制專項保護規劃和包含古建築基本信息、保護范圍和使用要求的古建築保護圖則,並予以公布。
古建築應當按照專項保護規劃和保護圖則的要求進行保護和利用。第八條市、縣(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劃定古建築保護范圍並公布。
在古建築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有損於古建築保護的其他工程建設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上述作業的,應當經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保護方案,並嚴格按照方案實施。第九條實行古建築保護責任人制度。縣(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與古建築保護責任人簽訂責任書。
國有古建築,其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使用人不明確的,古建築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是保護責任人。
非國有古建築,其所有權人是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使用人是保護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古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古建築進行日常維護、維修;
(二)落實古建築防火、防蟲、防盜等安全措施;
(三)接受文物、消防等有關部門的監管、指導和培訓;
(四)其他依法或者依據約定應當履行的保護義務。第十一條古建築維修應當遵循最小干預原則。維修古建築應當制定維修方案,經所在地縣(區)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古建築維修費用應當由保護責任人承擔。保護責任人承擔維修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區)文物主管部門審核,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從古建築保護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經專項資金補助維修的古民居,其所有權人出售的,所在地縣(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從出售古民居的收益中收回補助資金,用於其他古建築的保護。
古建築被辟為經營場所的,提取不低於10%的經營收入用於古建築的維修、保養和安全管理,並接受所在地縣(區)文物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出資、捐資、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參與古建築保護和利用。

❽ 鎮江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和《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的規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包括對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不可移動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區、歷史環境要素等保護。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並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本轄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日常管理、維護等具體工作。第四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管理工作。

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文物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旅遊、城市管理、水行政、財政、交通運輸、民政、公安、教育、宗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履行相應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職責。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安排專項保護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七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名城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提高公眾保護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應當開展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公益宣傳。第二章保護規劃第八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的保護規劃。第九條保護規劃應當劃定保護對象的保護范圍。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傳統村落、歷史地段、歷史建築、傳統風貌建築的保護規劃應當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設立界標,向社會公布。第十條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示保護規劃草案,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有關部門、專家、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一條保護規劃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報批。

保護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政府網站和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經批準的保護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十二條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核心內容應當納入各級國土空間規劃。

城市交通、水行政、市政、綠化、消防、人防等其他專業規劃應當與保護規劃相協調。第三章保護名錄第十三條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制度,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位置、類型、等級、權屬、歷史沿革和歷史價值等內容,並在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經國家、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或者市人民政府已經批准公布的保護對象,直接列入保護名錄。

其他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保護名錄:

(一)體現歷史發展過程或者某一發展時期風貌的歷史城區;

(二)反映一定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歷史地段;

(三)除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外,具有一定建成史,對歷史地段整體風貌特徵形成具有價值和意義的傳統風貌建築;

(四)地下文物埋藏區;

(五)反映歷史風貌的古井、圍牆、石階、鋪地、駁岸、古樹名木等歷史環境要素;

(六)其他需要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第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等部門對歷史文化資源開展普查。

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對象,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列入保護名錄的建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有價值的保護對象,應當徵求有關部門、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意見,並經專家論證後,報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保護名錄。

❾ 什麼是文物保護范圍和控制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1、第九條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是指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並在文物保護單位本體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確保文物保護單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第十三條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為保護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的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

(9)如何劃定歷史建築保護范圍擴展閱讀: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1、承擔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遷移、重建工程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2、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的相關規定。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開山、採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佔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在歷史建築上刻劃、塗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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