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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什麼時期出現地主

發布時間:2022-08-09 20:27:11

1. 歷史上鬥地主是哪年開始到哪年結束

歷史上鬥地主是哪年開始到哪年結束?
現在所說的鬥地主指的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土地革命和改革斗爭。
1.早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27——1937),為了滿足了農民的土地要求,中國共產黨就在革命根據地開展打土豪、分田地、廢除封建剝削和債務的土地革命。
1931年春,毛澤東總結土地革命的經驗,制定出一條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線。
即: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2.到了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即解放戰爭時期(1945——1949),中國共產黨於1947年通過《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廢除封建剝削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沒收地主的土地財產,徵收富農多餘的土地財產。
這個大綱在分配土地時,允許中農保有高於貧農的土地量,並分給地主同樣的一份土地。
既適應了農民的願望,鞏固了後方,又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進行的土地改革提供了經驗。

解放後,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開展了全面的土地改革運動。
3.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根據全國解放後的新情況,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它規定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
同年冬起,沒收地主的土地,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耕種,同時也分給地主應得的一份,讓他們自己耕種,自食其力,藉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

4.1953年春,全國除新疆、西藏等少數民族地區以及台灣省外,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務。
農民真正獲得了解放。
我國存在兩千多年(建立於戰國,公元前475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從此被徹底被摧毀,地主階級也被消滅。
土改的完成應該就標志了所謂的「鬥地主」的結束。

2. 地主年代是什麼時候

我國古代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從戰國時期產生,隨著封建社會的發展而發展的地主階級的一層建築,是地主階級用來統治、鎮壓廣大勞動人民的封建地主階級的政治制度。自產生以來,歷朝都實行了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策、措施,到明清時期,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

(一)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的產生

原始社會末期,由於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開始產生,國家也隨之出現。在奴隸社會,國家形式是以王為首的奴隸主貴族政體。王是最大的奴隸主,是國家的最高統治者,王同各級奴隸主依靠國家行政機構、軍隊、刑罰、監獄等對廣大奴隸進行殘酷的經濟剝削和政治壓迫。

周武王滅商以後,我國歷史進入封建領主制社會。西周政治制度的基本形式是以宗法制度為基礎的分土封侯制。周王是最高統治者,既是中央機構的首領,又是諸侯的共主。周王以下實行分封制,形成一種壓在廣大勞動人民頭上的「天子--諸侯--卿大夫--士」的寶塔式的統治,並且世卿世祿。平王東遷以後,王室衰微,諸侯坐大,出現了春秋五霸迭興。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封建領主制經濟解體,封建地主制經濟萌芽,戰國時期各國先後進行了變法,在不同程度上削弱或基本上取消了世卿世祿和分土封侯制,逐步建立起了以職官制度為特點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在中央,國君起初稱侯,戰國中期以後,相繼稱王。車君之下,由相和將分掌政治和軍事。相之下,有御史、執法、司徒、司空、廷尉、少府等官職,分掌兵刑錢谷等。地方則逐步實行郡縣制,郡守、縣令(長)均由國君任免。縣下有鄉、里等基層組織。這是一套正在形成中的以地主豪紳為基礎的新的封建政治制度。

公元前221年,秦統一中國,標志著封建社會的發展階段,即封建地主制社會的開始。秦始皇以原有的制度為基礎,建立起了以地主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這一制度有以下幾個特點:

(1)皇帝制。確定最高統治者的名號為皇帝,嬴政自稱始皇帝,總攬國家大權。

(2)三公九卿制。中央設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稱為「三公」,分別幫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監察百官和管理軍事。「三公」之下還設有「九卿」,分別掌管各部門的政務。

(3)郡縣制。郡設守、尉、監御史,郡下設縣,縣以下是鄉、里,基層治安機構叫「亭」。郡縣主要官員均由皇帝任免,必須絕對服從和執行皇帝的命令。

秦始皇(公元前259-前210)

秦朝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了一個從中央到地方的統治體系,強化了地主階級的國家機器。這種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是地主階級用來統治廣大勞動人民的工具。但它也是我國古代政治制度的一個新發展,在當時及以後相當長時期內,對保衛、鞏固統一,對促進封建經濟、文化發展,都起過一定作用,對我國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秦以後的各個朝代,基本上都是沿襲了這套制度。清末維新志士譚嗣同慨然寫道:中國兩千年來之政,秦政也。何謂秦政?就是君主專制統治。這種政治,是由君主個人全權佔有和控制整個國家機器,其統轄范圍內的任何人物對君主都是絕對隸屬和臣服的關系。

(二)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發展

漢高祖劉邦建漢之初,中央機構繼承秦制,皇帝之下設三公九卿。在地方上則實行「郡國並行制」,即一方面設郡,另一方面分封同姓子弟為五,建立諸侯國。諸侯國後來逐漸成為割據五方的地方勢力。文帝、景帝時,為消除地方勢力對中央的威脅,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文帝採納賈誼「眾建諸侯而少其力」的建議,把齊國分成六個小王國,把淮南國分為三個小王國,以削弱其力量;景帝採納晁錯「削藩」的建議,削減了幾個諸侯王的封區,導致了以吳王劉濞為首的「七國之亂」。「七國之亂」平定後,景帝下令取消了諸侯王的治民權,又減縮諸侯王的統治機構,降低王國官職的等級,使之成為中央直接管理的一級地方行政單位,基本上解決了劉邦實行諸侯王制度的弊病,進一步加強了中央集權。

漢武帝時,又採取了一系列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主要有:

(1)改革中樞體制。A.建立中朝。為削減丞相權力,由皇帝身邊的較低級的親信官吏和侍從人員組成「中朝」,形成一個宮內決策機構,也稱為「內朝」。依靠內朝,削弱相權。B.設置刺史與司隸校尉。為了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漢武帝把全國劃為13個州,各州設刺史一人,定期巡視所部郡國,監察各郡官吏和地方豪強的行為,保證中央政令的貫徹。在首都所在地設司隸校尉,糾察京師百官。C.《推恩令》與《附益法》。將諸侯國越分越小,不許諸侯王招結賓客,削減諸侯國的力量。D.加強法制。增補《漢律》,重用「酷吏」。

漢武帝劉徹(前156年-前87年)

(2)建立侍從軍和禁衛軍。西漢前期實行徵兵制,中央沒有長期駐守的軍隊。漢開帝著手組建職業兵為侍從軍和禁衛軍。侍從軍主要有三支,就是期門、羽林和羽林孤兒。禁衛軍共有八支,每支有士卒約七百人,由八個校尉率領,因稱「八校尉」。

(3)改革財政。漢武帝對財政進行大規模的改革,以增加財政收入。改革有四個方面的措施:A.改革幣制。禁止私人鑄錢,由國家統一鑄造五銖錢。B.鹽鐵專賣。收鹽、鐵、酒歸官營。C.均輸、平準。均輸法就是國家在各地統一征購、運輸貸物,以謀取利益的政策。平準法就是由國家平抑物價的政策。D.算緡、告緡。算緡就是徵收財產稅。還下令「告緡」,鼓勵告發隱瞞財產不報者。

(4)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漢武帝採納董仲舒的建議,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加強思想統治。還在長安興辦太學,培養人才,以選拔官吏。

這樣,西漢的中央集權制度得到了進一步加強,有利於國家的統一和鞏固。

劉秀建立東漢後,以「中興」漢家相標榜,恢復和發展了西漢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劉秀加強中央集權是西漢武加強中央集權的繼續和發展。

(1)退功臣,進文吏。劉秀給跟隨他打天下的功臣以尊崇的地位,卻解除了他們的實權。選用熟悉典章制度、懂得治理國家的人為官吏。

(2)雖置三公,事歸台閣。削弱司徒、司空、太尉三公的權力,加強尚書台的權力。

(3)加強監察制度。恢復和加強御史台、司隸校尉、州刺史三套監察機構。

(4)集軍權於中央。削弱地方軍權,加強中央的軍權。中央的軍隊有四支,在首都有兩支,就是南軍和北軍;在地方上有兩支,即黎陽營和雍營。

漢光武帝劉秀(前6年-57年)

由於士族門閥勢力的膨脹,出現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分裂局面。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是中央集權制的失敗。但在各割據區內,統治者也都實行了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

(三)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完善

隋的統一,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二次大統一。隋文帝即位後著手改革,維新朝政。

(1)三省六部制。在中央機構方面,建立了三省六部制。三省,就是內史省、門下省和尚書省,分別負責草擬政令、審核政令和執行政令;六部是吏部、民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分別管理官吏考核任免、戶籍財政、禮儀科舉、軍政、刑法、工程營造等事務。六部長官都叫尚書,歸尚書省管轄。

(2)州縣制。地方的行政機構,改州、郡、縣三級為州縣兩級。還加強對地方官的考核,規定九品以上的地方官由中央任免。

(3)改革府兵制。將軍戶編為民戶,戶籍改屬州縣管理,和一般民戶一樣按均田令分得土地,從事生產。從此,府兵制與均田制結合起來,由原來的兵民分離制度成為兵農全一,寓兵於農的制度。

(4)創立了科舉制。隋文帝廢除魏晉以來的九品中正制,地方州、縣學每年推選優秀生到朝廷進行考試,根據成績錄用。隋煬帝時,設立進士科,標志著科舉制度的產生。科舉即分科取士,用分科考試的辦法選拔官吏。影響:防止豪強地主把持政治大權,為庶族地主參政開辟了途徑,擴大了地主階級政權的政治基礎。

(5)編制《開皇律》。

唐朝沿用隋制而有所改進,使得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進一步完善。

(1)中央與地方官制。在中央,主要機構為三省、六部、一台、五監、九寺。地方上仍實行州縣兩級制。唐太宗時,為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把全國分為十個監察區,稱為道,唐玄宗時分為十五個道 。

(2)府兵制。唐朝的府兵制是寓兵於農、兵農合一的制度。府兵的基本單位叫折沖府(又稱軍府),軍府分別隸屬於十二衛和六率。十二衛直接聽命於皇帝,六率隸屬於太子。軍府所領的府兵叫衛士。衛士平時從事農業生產,農閑時操練,不納租調,不服徭役,但要輪流到京城宿衛,或到邊境戍守。遇到戰爭要自備衣糧器械,應召出征。領兵將領都是臨時委派,戰爭結束,「兵散於府,將歸於朝」。作用:有利於防止將帥專兵跋扈,40%的折沖府集中在關中一帶,使朝廷擁有雄厚的軍事力量,鞏固了國家的統一。

唐太宗李世民(599年-649年)

(3)科舉制。創始於隋的科舉制,至唐朝進一步發展完善,成為選拔官吏的主要方法。唐朝的科舉分常舉和制舉。常舉每年舉行考試,科目主要是明經、進士、明法、明書等。常舉的應考者有兩個來源,一為生徒,即由各級和類學校保送者;二為鄉貢,即經過州縣考試選拔的自學者。應考者主要集中在明經和進士兩科。明經科主要考試儒家經義,比較容易;進士科主要考詩賦和政論,難度很大,而且又是做高官的主要途徑,因之最受重視。常舉初由吏部主持,後改為禮部主持,常舉考中以後,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資格,必須再經吏部考試(釋褐試)合格,方能授官。制舉是為了搜羅非常人才而臨時設置的考試,不常舉行。所設科目有賢良方正直言極諫、才識兼茂明於體用等一百多種。一般士人和官吏都可應考,錄取者優予官職或提升。科舉制有利於庶族地主參政,進一步擴大了封建統治的階級基礎。

(4)法律。唐代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種。《唐律疏義》是我國現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

安史之亂後,地方割據勢力日益發展,出現了五代十國的紛爭局面。到後周時開始出現走向統一的趨勢。周世宗柴榮進行了改革和南征北伐,為北宋統一奠定了基礎。

(四)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強化

北宋的統一與秦漢、隋唐的統一不同,因為當時還有遼、西夏、吐蕃、大理等政權與之並存。為了阻止其它政權的侵擾,防止藩鎮割據局面的再度出現,北宋在權、兵、錢、法等方面加強了中央集權。

(1)政治制度:在中央,由宰相掌管政事,正職叫「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副職叫「參加政事」。另設樞密院掌管軍事,設三司掌管財政,這樣相權縮小了,標志皇權進一步提高。 在地方,推行用文官代替武將擔任地方行政長官的制度;縣官原由地方任命,改由朝廷委派;州官之下,另設通判,名為副職,實為互相牽制。

(2)軍事制度:用「杯酒釋兵權」的辦法,解除了禁軍將領石守信等人的兵權。把地方精兵編入禁軍,地方只留些戰鬥力低弱的廂軍。禁軍由中央直接控制,屯駐京師,輪流戍守邊地。又創禁軍「更戍法」,使兵將互不熟悉,將不專兵,便於朝廷控制。

宋太祖趙匡胤(927年-976年)

(3)財政與法律:北宋把地方的財政權劃規朝廷設置的轉運使管轄。在各路設提點刑獄掌司法,凡死刑必須報中央復審核准,司法權收歸中央。

影響:加強了皇權,消除了分裂割據的隱患。但對武將防範過嚴,官僚不斷增多和軍隊缺乏訓練,又釀成了國家積貧積弱的局面。

北宋中期,王安石以「富國強兵」為宗旨進行了變法,主要內容有「理財」和「整軍」兩大類。但新法遭到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反對,變法運動最後歸於失敗。

元朝結束了五代以來的政權分立局面,實現了全國大統一。但元朝是少數民族入主中原,為維護其大一統局面,也採取了加強中央集權的措施。

(1)中央制度。中央設中書省掌行政、樞密院掌兵權、御史台掌監察。中書省和樞密院的長官後來都由皇太子兼領。另外還設宣政院掌管佛教及吐蕃事務,設通政院掌管驛站,將作院掌管式匠等。

(2)行省制度。元朝地方政府,主要設有行中書省,簡稱行省。今河北、山東、山西等地稱為「腹里」,直屬於中書省管。此外,則設有十個行省,即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廣。各行省的組織均仿中書省,設丞相(但例不常設)、平章政事、右丞、左丞、參知政事等,處理一省的政務,舉凡民政、軍政無不統領。

元朝的行省制,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的統一,使中央集權在行政體制上得到了保證,對後世影響很大。元朝以後,行省的名稱一直沿用了下來。

(五)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極端化

朱元璋建立明朝後,進一步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使之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獲得高度發展。

(1)行政方面,在中央,明太祖借口胡惟庸案,撤銷中書省和丞相,把相權分給六部,還設殿閣大學士,備皇帝顧問。在地方,明太祖為加強對地方控制,廢行省,設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分管地方行政、司法、和軍政。三司長官互不統屬,直接對皇帝負責。影響:丞相的廢除意味著皇權的進一步加強。從體制上保證了君主的絕對權威;明成祖時,形成內閣制度,中央和地方的政權完全由皇帝控制。

(2)軍事方面,在中央,明太祖設五軍都督府,與兵部共管兵權,相互牽制。明太祖又創立了衛所制度,各衛、所分屬於各省的都指揮使,統由中央五軍都督府管轄。影響:使兵部、都督府和衛所總兵將官都不能專軍權,軍權集中在皇帝手裡。

朱元璋(公元1328--1398年)

(3)監察方面,明太祖改御史台為都察院,作為中央監察機關。都察院與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刑部合稱「三法司」。「三法司」不能決斷的案件,由皇帝裁決。為了監視官吏和鎮壓人民反抗,明太祖設立錦衣衛,明成祖時設立「東廠」,明朝中期又設立「西廠」,錦衣衛、東廠、西廠都是特務機構,合稱「廠衛」,明朝還有一種叫「廷杖」的刑罰,即皇帝在殿廷杖責官員。影響:使國家司法權集中在皇帝手裡,廠衛機構的設立是明朝君主專制空前加強的表現。

(4)學校和科舉,明代學校用以培育人才,秒舉用以登進人才。學校在中央稱為國子監,又名國學、太學。在地方上的為府、州、縣學。在科舉考試方面,考試分為兩級,低一級的是鄉試,高一級的是會試和殿試。考試的內容是儒學的四書、五經,應考者不許發揮獨立見解,文體為「八股文」。影響:八股取士束縛了知識分子的思想,加強了封建君主專制。

(5)《大明律》和《大誥》。修訂法律,嚴刑峻法。

清朝沿襲明朝政治制度又有所改革,將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進一步加強,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

(1)中央制度。清初仍以內閣作為政府的中央機構,但權力愈來愈小。內閣之外又設有議政王大臣會議討論軍國大事。康熙時設南書房分內閣之權。雍正時推行奏摺制度,內閣之權更為削弱。雍正七年成立軍機處,此後,一切機密大政均歸軍機處辦理,成為執政的最高權力機關。但軍機處無定員,形式上始終處於臨時機構的地位,軍機大臣的職務也沒的制度上的規定,只是奉旨辦事,更有利於皇帝集權。中央機構有六部分管政事,刑部和都察院、大理寺全稱「三法司」,審理重大案件。另設理藩院管理少數民族事務。設內務府管理皇家事務,以大臣統領,排除了宦官對皇權的干擾。

清聖祖玄燁(1662-1722在位)

(2)地方制度。在地方上分省、道、府、縣四級。省的最高官員為總督和巡撫,合稱督撫大致兩三省設一總督,每省設一巡撫。督撫以下各省設承宣布政使管民政、財政,設提刑按察使管司法刑獄。省下為道,道下為府,府下為縣。

(3)邊疆制度。在東北地區,盛京為陪都,設戶、禮、兵、刑、工五部,另設奉天府,掌盛京地方之事。在盛京、吉林、黑龍江各設將軍一人掌軍政。在外蒙古地區,實行扎薩克制,即盟旗制度。在青海、新疆、西藏,設辦事大臣。

(4)兵制。清朝的軍隊主要有八旗兵和綠營兵。八旗兵是清入關前原有的部隊,定都北京兵,把八旗兵分成京營和駐防兩大部分,各有十餘萬人。京營保護皇帝和拱衛京師,駐防坐鎮地方。綠營兵是清兵入關後改編和新招的漢人部隊。配合八旗兵駐扎北京和各省,約有六十萬人。二者交叉分布,在全國構成軍事控制網,既便於防禦和鎮壓人民的反抗,又便於八旗兵監督和控制綠營兵。

(5)思想統治。清朝統治者大興文字獄,推行文化專制主義,加強思想統治。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自建立之始,就在地主階級與農民階級、地主階級內部的矛盾中不斷地發展變化。一方面,地主階級為了加強對農民階級的剝削和壓迫,要不斷地強化國家機器,改變它的統治手法,歷代加強中央集權的目的首先在於此。另一方面,地主階級內部的矛盾,也促使其強化國家機器。

從全國來說是中央與地方的矛盾,歷代都是加強中央的權力,削弱地方的權力。體現在:(1)財政上,「利出一孔」,歸於中央。即財源由中央壟斷。為達到對全國財權的控制,歷代封建王朝採取多種措施,一方面將農民固著在土地上,以保證農業稅收的來源。如西漢編戶制度:東漢及一些朝代核實全國田畝,隋唐在中央設戶部,管理財政等事宜。另一方面加強對鹽、鐵、銅、錢幣等重要資財的管理。如漢武帝時的鹽鐵專賣。(2)剝奪地方事權,官吏自帝出。(3)司法上,法由帝頒,律由國掌。(4)軍事上,「強干弱枝」,中央宏觀調配全國軍隊,皇帝總攬兵權(5)意識形態領域,推行文化專制主義。

從中央來說是皇帝與大臣的矛盾,加強皇帝的權力,削弱丞相的權力。秦漢的三公制度,是以丞相為首,百官隸屬於皇帝,協助皇帝處理政務;西漢武帝時設置中朝,東漢劉秀時「雖置三公,事歸台閣」;隋唐的三省體制,則把相權一分為三,體現皇權的加強;明太祖廢中書省,罷丞相不設。永樂朝創設內閣,至清朝又設軍機處,這一變化反映皇權已達頂峰。從宰相制度的變化之中,我們看到:皇帝通過對相權的分割、削弱,一步步地把各種大權集中到自己手中,從而有效地實行君主專制。

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從本質上來說是地主階級用來統治廣大勞動人民的工具。但在客觀上對維護祖國的統一、促進經濟文化的發展也起了一定作用。

元明清時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制度漸趨衰落。早期的民主啟蒙思想也在潛滋暗長。明後期,思想家李贄,指責儒家經典並非「萬世之至論」,否定孔子是「天生聖人」。他揭露道學的虛偽。他反對歧視婦女和壓抑商人。李贄是我國反封建的思想先驅。他的思想在一定意義上反映了資本主義萌芽時代的要求,帶有民主性的色彩。對封建君主專制進行激烈批判的要數明末清初的黃宗羲,他認為君主專制是「天下之大害」,他提倡「法治」反對「人治」,反對重農抑商,提出「工商皆本」的主張。最終推翻封建專制主義的是辛亥革命。

3. 歷史上什麼年代打的地主

土地革命時期(1927年8月-1937年7月),也叫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黨在革命根據地開展鬥地主、打土豪、分田地、廢除封建剝削和債務,滿足農民土地要求的革命。

4. 地主家庭是哪個年代 共產黨打地主又是在什麼時候開始的

地主家庭是指在社會處於封建特徵的時期,具備土地作為產業資本的一個階級的人的簡稱。共產黨打地主是在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開始的。開始打地主應該是1927年10月,毛澤東率領工農革命軍來到井岡山地區開始「土地革命」。

在國民黨軍佔有絕對優勢和革命處在低潮的情況下,為了保存和發展自己,毛澤東率領秋收起義部隊於1927年10月轉戰到江西省以寧岡為中心的井岡山地區發動群眾,開展游擊戰爭,打土豪、分田地,廢除封建土地制度。

土地改革從1950年冬開始,有領導地分期分批進行。每期一般經歷了發動群眾、劃分階級、沒收和分配地主土地財產、復查總結和動員生產等步驟。各地政府都派出土改工作隊深入農村,領導土改運動。

各地土改工作隊深入農村訪貧問苦,培養積極分子,逐步把群眾發動起來,建立以貧雇農為核心的農民協會,作為土改執行機關。

隨後,進行劃階級,開展對地主階級面對面的斗爭,並對其中罪大惡極的分子和破壞土改的分子實行鎮壓。在斗爭勝利的基礎上,由農民協會沒收地主的土地和財產。

(4)中國歷史上什麼時期出現地主擴展閱讀:

地主制經濟以中國封建社會最為典型,中國的封建地主對自有土地採取多種經營形式:

1、由自己經營,採取剝削僮奴或剝削僱工的形式。

2、將土地分與他人經營,採取以地租剝削依附農或佃農的形式。

3、依附農在歷代有私屬徒、部曲、佃仆等類型。

4、佃農在歷代有佃客、庄戶、田客、佃戶等別稱。

5、唐宋以後,分租給佃農的形式逐漸排斥和代替依附農形式,成為地主制經營中的典型形式。

地主產生的意義:

從奴隸社會分解出來的自耕農起,雖然歷代王朝更替時都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溯土之濱莫非王民,土地從王權所有制起,既而由國家授田制,到絕大部分土地都演變成個人所有的私有制。

相對於奴隸所有制、國家公有制來說,這種生產關系對於生產力發展是有了很大進步。因為奴隸制時奴隸是沒有人身自由,而封建時代的佃農與土地主人只是租賃土地的契約關系。所以從歷史發展規律來看,後者比前者是歷史一大進步。

5. 「地主」這個詞最早出現在什麼時候

地主
一般指封建社會地主制經濟下,憑借土地所有權,主要以地租形式剝削農民的土地所有者。封建社會中領主制經濟下的一切大土地所有者,如封建領主亦稱地主。地主制經濟以中國封建社會最為典型。中國的封建地主對自有土地採取多種經營形式:有的是由自己經營,採取剝削僮奴或剝削僱工的形式;而主要的是將土地分與他人經營,採取以地租剝削依附農或佃農的形式。依附農在歷代有私屬徒、部曲、佃仆等類型;佃農在歷代有佃客、庄戶、田客、佃戶等別稱。唐宋以後,分租給佃農的形式逐漸排斥和代替依附農形式,成為地主制經營中的典型形式。
地主階級是地主制經濟下的主要剝削階級,也是封建社會主要的統治階級。它具有按封建等級制度劃分的階層。在中國,地主主要有以下幾種:①有具有較高社會地位、享有政治特權的世族地主、縉紳地主,他們憑借世襲的或非世襲的地位和特權,佔有或強占、強買土地。他們隱瞞地產,少納或轉嫁田賦;並常合法地或非法地庇蔭親族和其他丁口。他們是地主階級中最保守、腐朽和反動的階層。②有社會地位較低、沒有政治特權的庶民地主。他們主要是中小地主。他們既受豪強地主欺凌,又憑借財勢,勾結官府,欺壓鄉民。由於土地可以買賣,地主階級的成份常有變動。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取得地主身份所需土地的最低必要量降低,庶民地主在人數上的優勢增大。在商品經濟有了較大發展後,工商業者購買土地,出現工商業地主。

[地主]:1.佔有土地,自己不勞動,依靠剝削農民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
2.指住在本地的人(跟外地來的客人相對)。 例:略盡地主之誼。

相關詞:
地主階級:佔有土地,自己不勞動,依靠出租土地剝削農民為生的階級。地主階級對農民的剝削主要是地租。

6. 中國的地主階級甚麼時候出現

春秋時期是中國奴隸制消亡,戰國時期是封建制建立的時期。
在春秋時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主要是生產工具的發展,即使用了鐵制工具,勞動生產力大為提高。又由於王室的衰微和諸侯之間的戰爭。大量的荒地被開墾出來。新開墾出來的荒地屬於原來實力雄厚的奴隸主,而不屬於天子。這樣原來的奴隸主就轉化為地主。在此時期,奴隸主開墾荒地范圍很廣。也就恰恰證明此時大量的奴隸主轉化為地主。因而春秋時期形成了地主階級。
在戰國時期,發生了一系列的改革。這些改革其實都是地主階級為改變自己在政治中無權的地位而進行的,同時也要求自身享有更多的政治特權,使國家政策符合自身利益。典型的有吳起變法和商鞅變法。其實各國都有變法,只不過有影響大小之分。這也就說明戰國時期地主階級已經有了相當的力量,可以在各國都掀起變法。
因此我們可以看出春秋時期是地主階級形成時期,而戰國時期是地主階級主導政權,登上政治舞台的時期。
順便說下,與這個問題有點聯系得東西。那就是管仲的改革和商鞅的改革是性質不一樣的改革,前者是奴隸制性質的改革,後者是封建制性質的改革。
(類似的分析還有很多,如資產階級並不是尼德蘭革命或者英國光榮革命之後的事。資產階級產生在封建社會末期。)

7. 中國古代的地主階級是怎麼產生的

春秋戰國時期社會生產力迅速發展,部分手工商業者富裕後購買土地,要求得到政治上的權利,還有部分奴隸主也要求改變剝削方式已適應時代的發展,從而形成了最初的地主階級。

春秋戰國時期,鐵器的使用和牛耕的出現,標志著社會生產力的顯著提高。生產力的飛躍必然引起生產關系的革命。

春秋戰國時期,隨著鐵犁牛耕的使用和推廣,井田制(公田)逐漸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取代,並最終通過各國變法確立了下來。

(7)中國歷史上什麼時期出現地主擴展閱讀:

春秋戰國時期,新興地主階級在各諸侯國都把主要精力用於政治、經濟、軍事方面的改革,致使地主階級的意識形態,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落後於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其他方面。

春秋戰國時期各國統治者都希望通過變法改革,來適應當時社會經濟、政治發展的要求,尋求富國強兵的道路,進而完成古代文明向中世紀文明的歷史性轉變。

各國的變法實質是一致的,就是進一步調整國家政治的格局,強化國家專政機器的職能,為社會經濟、政治的全面創新與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證。具有典型意義的是秦國商鞅變法。

8. 中國歷史上的氏族地主是是在什麼時期形成

應該在春秋戰國時候就有了雛形吧,比如楚國項燕的項氏家族,屈原的屈氏家族,都掌握著國家命脈。
東漢時期,士人主要通過察舉、徵辟出仕。被舉、被辟的人成為舉主、府主的門生、故吏。門生、故吏為了利祿 ,甚至不惜諂附、賄賂以求固結。大官僚與自己的門生、故吏結成集團,以增加自己的政治力量。東漢後期的士大夫中,形成了一些累世公卿的家族。這些人都是最大的地主,而且世居高位,門生、故吏遍於天下,因而又是士大夫的領袖。魏晉以後,越發強大,足以影響國家形勢。隋唐科舉制度實行後,逐漸弱勢,最後在黃巢起義之後死傷殆盡,逐漸變得只是普通的地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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