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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厂车间员工手和操作台微生物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2022-05-16 12:21:30

‘壹’ 食品微生物检测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方法是食品质量管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可以有效地防止或者减少食物人畜共患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
食品微生物检验是衡量食品卫生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判定被检食品是否食用的科学依据之一。
通过食品微生物检验,可以判断食品加工环境及食品卫生情况,能够对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作出正确的评价,为各项卫生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折叠编辑本段范围
①生产环境的检验:车间用水、空气、地面、墙壁等。
②原辅料检验:包括食用动物、谷物、添加剂等一切原辅材料。
③食品加工、储藏、销售诸环节的检验:包括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状况检验、加工工具、运输车辆、包装材料的检验等。
④食品的检验:对出厂食品、可疑食品及食物中毒食品的检验。
折叠编辑本段范围
国内外开展微生物检验的食品种类较多,食品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总的来看涉及微生物检验的食品种类主要有:奶制品、预烹煮食品、饮用水、蛋制品、水果、谷物、婴幼儿食品、肉及肉制品、软体动物、禽肉、贝类、白明胶、香草(药)、即食食品、罐头食品、调味品,粉类制品、豆制品、冷冻饮品、糖果、海鲜、甜点、蔬菜、藻类、食疗食品、米面制品等。
我国开展微生物检验的重点食品种类为:奶制品、罐头食品、调味品、蛋制品、淀粉类制品、发酵和非发酵性豆制品、冷冻饮品、糖果、饮用天然矿泉水等,其中食糖以及保健品的微生物检验为我国所独有。
折叠编辑本段指标
目前,我国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微生物指标有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3项。
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食品检样在严格规定的条件下(样品处理、培养基及其pH值、培养温度与时间、计数方法等)培养后,单位重量(g)、容积(mL)或表面积(cm)上,所生成的细菌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肠杆菌科的埃希氏菌属,柠檬酸杆菌属,肠杆菌属和克雷伯菌属统称为大肠菌群。它们均来自人或温血动物肠道,不形成芽孢,在35-37℃条件下发酵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杆菌。这些细菌是寄居于人及温血动物肠道内的常居菌,它随着大便排出体外。食品中如果大肠菌群数越多,说明食品受粪便污染的程度越大。故以大肠菌群作为粪便污染食品的卫生指标来评价食品的质量,具有广泛的意义。
致病菌
致病菌即能够引起人们发病的细菌。大肠菌群检验呈阳性,并怀疑食品可能受到致病菌污染时可进行致病菌检验。在我国现有的国家标准中,致病菌一般指"肠道致病菌和致病性球菌",主要包括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致病性链球菌等四种,致病菌不允许在食品中检出。
对不同的食品和不同的场合,应选择一定的参考菌群进行检验。如海产品以副溶血性弧菌作为参考菌群,蛋与蛋制品以沙门氏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变形杆菌等作为参考菌群,米、面类食品以蜡样芽孢杆菌、变形杆菌、霉菌等作为参考菌群,罐头食品以耐热性芽孢菌作为参考菌群等。

‘贰’ 食品厂的生产车间、冷却间,包装车间等的空气细菌菌落总数的标准时多少菌落总数超过多少就超标

一般食品厂车间空气灭菌达到十万级无菌即可;

洁净程度菌落数(CFU/m3)

30万级:≤1000

10万级:≤500

1万级:≤100

100级:≤5

一般是根据一个皿放置15min沉降菌少于15个;就算十万级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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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食品生产包装车间空气洁净度、食品接触面、人手的卫生标准(微生物)是多少

主要看产品的洁净度要求,各种洁净度的生产车间的标准不一样的,一般来讲,包装车间<200个/m3,食品接触面和人手<100个/m2

‘肆’ 食品车间做环境致病菌检测,执行什么标准。

执行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一般按照国标检测。一般检测项目是:GB 4789.2细菌总数、GB 4789.15霉菌和酵母菌、GB 4789.3大肠菌群、致病菌(GB 4789.5志贺氏菌、GB 4789.10金黄色葡萄球菌、GB 4789.4沙门氏菌、GB 4789.11溶血链球菌)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3432-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GB 14880-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2-94 食品中放射物质限制浓度标准
菌落总数是指样品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培养后所得1mL(g)检样或单位面积样品中所含菌落的总数,是最常用的微生物检测项目。(FilmplateTM Aerobic BB202)是一种预先制备好的一次性培养基产品,含有标准的营养培养基,冷水可溶性的吸水凝胶和脱氢酶指示剂氯化三苯基四氮唑(TTC),菌落在测试片上呈红色,这样可缩短计数时间和增强计数效果。三方圆菌落总数测试片适合于各类食品及食品原料中菌落总数的测定,也可用于检测食品加工容器、操作台和其他设备表面的菌落总数。执行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2)。

‘伍’ 食品厂手消毒细菌应小于多少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毒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需要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管理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卫生主管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系统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消毒的卫生要求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必须随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 第十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应当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一条托幼机构应当健全和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对室内空气、餐(饮)具、毛巾、玩具和其他幼儿活动的场所及接触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二条出租衣物及洗涤衣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相关物品及场所进行消毒。 第十三条从事致病微生物实验的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实验的器材、污染物品等按规定进行消毒,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致病微生物的扩散。 第十四条殡仪馆、火葬场内与遗体接触的物品及运送遗体的车辆应当及时消毒。 第十五条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对流动人员集中生活起居的场所及使用的物品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六条疫源地的消毒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食品、生活饮用水、血液制品的消毒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消毒产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消毒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 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生产项目分为消毒剂类、消毒器械类、卫生用品类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类。 第二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四条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卫生许可证号应当是实际生产地地址和其卫生许可证号。 第二十五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六条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投放市场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备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备案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七条进口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在首次进入中国市场销售前应当向卫生部备案。备案时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备案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卫生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发给备案凭证。备案文号格式为:卫消备进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生产消毒剂、消毒器械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卫生部颁发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 第二十九条生产企业申请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审批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应当按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其申报资料和样品进行初审;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报卫生部审批; (三)卫生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申请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必要时,卫生部可以对生产企业现场进行审核。 卫生部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四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批准进口的,发给进口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进字(年份)第XXXX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的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满前六个月,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产品代理商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提出换发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获准换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延用原批准文号。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第三十三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消毒产品: (一)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章消毒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消毒服务。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辖市简称)卫消服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七条消毒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消毒产品。 第三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和备案凭证的消毒产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真实性受到质疑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受到质疑的; (三)产品宣传内容、标签(含说明书)受到质疑的。 第四十一条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持有者应当在接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查通知一个月内,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提交材料。超过上述期限未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新审查,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第四十二条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 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 (一)擅自更改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三)夸大宣传的。 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从事消毒产品检验工作。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消毒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疏于管理难以保证检验质量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认定资格。被取消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陆’ 食品车间设备菌落总数怎么测定 标准是什么

SN/T 1897-2007食品中菌落总数的测定也可以用于与食品接触的设备表面的。附录A。
另有自定的
例一:
物体表面采样及检查方法
采样面积
被采表面<100cm2,取全部表面;被采表面≥100cm2,取100cm2。
采样方法
用5×5cm2的标准灭菌规格板;放在被检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液的棉拭子1支,在规格板内横竖往返各涂抹5次;并随之转动棉拭于。连续采样1~4个规格板面积;剪去手接触部分,将棉拭于放入装10ml采样液的试管中送检。门把手等小型物体则采用棉拭子直接涂抹物体的方法采样。
培养(略)
例二:
空气及与食品接触面微生物检验方法、检验标准
1、 目的:
检测生产车间空气、操作人员手部、与食品有直接接触面的机械设备的微生物指标,生产区域环境当中病原微生物的监控,达到规定标准,以控制食品成品的质量。
2、 参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1995、《HACCP原理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细菌总数测定》GB/T 18204.1-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业标准SN 0169-92/SN 0172-92/ SN 0170-9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000四年《出入食品微生物检验培训教材》中《出入食品生产厂卫生细菌检验方法》、日本东京冷冻食品检验方法。
3、 采样与检测方法:
3.1空气的采样与测试方法
3.1.1样品采集:
(1)取样频率:
a)车间转换不同卫生要求的产品时,在加工前进行采样,以便了解车间卫生清扫消毒情况。
b)全厂统一放长假后,车间生产前,进行采样。
c)产品检验结果超内控标准时,应及时对车间进行采样,如有检验不合格点,整改后再进行采样检验。
d)实验性新产品,按客户规定频率采样检验。
e)正常生产状态的采样,每周一次。
(2)采样方法
在动态下进行,室内面积不超过30 m2,在对角线上设里、中、外三点,里、外点位置距墙1 m;室内面积超过30 m2,设东、西、南、北、中五点,周围4点距墙1 m。采样时,将含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的平板(直径9 cm)置采样点(约桌面高度),并避开空调、门窗等空气流通处,打开平皿盖,使平板在空气中暴露5 min。采样后必须尽快对样品进行相应指标的检测,送检时间不得超过6h,若样品保存于0~4℃条件时,送检时间不得超过24h。
3.1.2菌落培养:
(1)在采样前将准备好的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平板置37℃±1℃ 培养24 h,取出检查有无污染,将污染培养基剔除。
(2)将已采集样品的培养基在6 h内送实验室,细菌总数于37℃±1℃培养48h观察结果,计数平板上细菌菌落数。
(3)菌落计算:
a) 记录平均菌落数,用“个/皿”来报告结果。用肉眼直接计数,标记或在菌落计数器上点计,然后用5~10倍放大镜检查,不可遗漏。
b) 若培养皿上有2个或2个以上的菌落重叠,可分辨时仍以2 个或2个以上菌落计数。
3.2工作台(机械器具)表面与工人手表面采样与测试方法:
3.2.1样品采集:
(1)取样频率:
a)车间转换不同卫生要求的产品时,在加工前进行擦拭检验,以便了解车间卫生清扫消毒情况。
b)全厂统一放长假后,车间生产前,进行全面擦拭检验。
c)产品检验结果超内控标准时,应及时对车间可疑处进行擦拭,如有检验不合格点,整改后再进行擦拭检验。
d)实验新产品,按客户规定擦拭频率擦拭检验。
e)对工作表面消毒产生怀疑时,进行擦拭检验。
f)正常生产状态的擦拭,每周一次。
(2) 采样方法:
a) 工作台(机械器具):用浸有灭菌生理盐水的棉签在被检物体表面(取与食品直接接触或有一定影响的表面)取25cm2 的面积,在其内涂抹10次,然后剪去手接触部分棉棒,将棉签放入含10mL灭菌生理盐水的采样管内送检。
b) 工人手:被检人五指并拢,用浸湿生理盐水的棉签在右手指曲面,从指尖到指端来回涂擦10次,然后剪去手接触部分棉棒,将棉签放入含10mL灭菌生理盐水的采样管内送检。
(3)采样注意事项:
擦拭时棉签要随时转动,保证擦拭的准确性。对每个擦拭点应详细记录所在分场的具体位置、擦拭时间及所擦拭环节的消毒时间
3.2.2 细菌•大肠菌群的检测培养:
样液稀释:将放有棉棒的试管充分振摇。此液为1:10稀释液。如污染严重,可十倍递增稀释,吸取1ml 1:10样液加9ml无菌生理盐水中,混匀,此液为1:100稀释液。
3.2.2.1 细菌总数:
(1)以无菌操作,选择1~2个稀释度各取1ml样液分别注入到无菌平皿内,每个稀释度做两个平皿(平行样),将已融化冷至45℃左右的平板计数琼脂培养基倾入平皿,每皿约15ml,充分混合。
(2)待琼脂凝固后,将平皿翻转,置36℃±1℃ 培养48 h后计数。
(3)结果报告:报告每25cm2食品接触面中或每只手的菌落数
3.2.2.2大肠菌群:
(1)平板法:
a) 以无菌操作,选择1~2个稀释度各取1ml样液分别注入到无菌平皿内,每个稀释度做两个平皿(平行样),将已融化冷至45℃左右的去氧胆酸盐琼脂培养基倾入平皿,每皿约15ml,充分混合。待琼脂凝固后,再覆盖一层培养基,约3-5 ml。
b) 待琼脂凝固后,将平皿翻转,置36℃±1℃ 培养24h后计数。
c) 结果计算: 以平板上出现紫红色菌落的个数乘以稀释倍数得出。
d) 结果报告:报告每25cm2食品接触面中或每只手的菌落数
(2)试管法:
a) 以无菌操作,选择3个稀释度各取1ml样液分别接种到BGLB肉汤培养基中,每个稀释度接种三管。
b) 置BGLB肉汤管于36℃±1℃培养48±2h。记录所有BGLB肉汤管的产气管数。
c) 结果报告:按BGLB肉汤管产气管数,查MPN表报告每25cm2食品接触面中或每只手的大肠菌群值。
3.2.3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测
(1)定性检测
a) 取1ml 稀释液注入灭菌的平皿内,倾注15-20ml的B-P培养基,(或是吸取0.1稀释液,用L棒涂布于表面干燥的B-P琼脂平板),放进36±1℃的恒温箱内培养48±2小时。
b) 从每个平板上至少挑取1个可疑金黄色葡萄球菌的菌落作血浆凝固酶实验。
c) 结果报告:B-P琼脂平板的可疑菌落作血浆凝固酶实验为阳性,即报告手(工器具)上有金黄色葡萄球菌存在。
(2)定量检测
a) 以无菌操作,选择3个稀释度各取1ml样液分别接种到含10%氯化钠胰蛋白胨大豆肉汤培养基中,每个稀释度接种三管。
b) 置肉汤管于36±1℃的恒温箱内培养48小时。划线接种于表面干燥的B-P琼脂平板,置36℃±1℃ 培养45~48小时。
c) 从B-P琼脂平板上,挑取典型或可疑金黄色葡萄球菌菌落接种肉汤培养基,36℃±1℃培养20~24小时。
d) 取肉汤培养物做血浆凝固酶试验,记录试验结果。
e) 报告结果:根据凝固酶试验结果,查MPN表报告每25 cm2食品接触面中或每只手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值。
3.3工厂环境中病原体的检测计划与方法
检测计划: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工厂应该对生产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进行检测和评估,检测项目包括李斯特菌,沙门氏菌等病原体微生物,化验室应该按照一定的计划对生产场所环境中的病原体进行检测,其中包括地面、下水道、 排水沟、墙壁、天花板、设备框架、运输的支架,冷藏装置、速冻机、传送带、设备的螺丝、维修工具等部位。当某个点检测到病员微生物时,应该对环境中的相似点加大检测频率;在把所有的预定点检测完后,应该对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的存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在下一次环境检测循环过程中加强检测容易出现病原体的环境点,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检测频率: 每月两次,每次每个区域至少选取5个检测点,分别进行检测。
3.3.1 环境李斯特菌的检测方法(3MTM PetrifilmTM 环境李斯特菌的测试片)
3.3.1.1 用涂抹棒,海绵或者其他采样设备收集环境样本。
3.3.1.2 将收集的样本添加10毫升灭菌的缓冲蛋白胨水,将样本与缓冲蛋白胨混合1分钟,将样品置于室温(20-30℃)1小时,最久不超过1.5小时,以修复损伤的李斯特菌。
3.3.1.3 将测试片放在平坦处,掀起上层膜。
3.3.1.4 用移液器垂直滴加3毫升样品到下层膜中央,将上层膜缓慢盖下,以免产生气泡。
3.3.1.5 轻轻将塑料压板放在位于接种区上层膜上,不要压,扭转或者滑动压板。提起压板等至少十分钟,以使胶体凝固。
3.3.1.6 将测试片透明面朝上,可叠放至十片,在37℃±1℃培养26-30小时,可以用标准菌落记数器或者其他光学放大器判读,不要记数圆形轮廓上的菌落,因为他们不受选择性培养基的影响。
3.3.1.7 对于定性检测,根据紫红色菌落是否存在,结果记为检出或者未检出。
3.3.2 环境中沙门氏菌的检测方法
3.3.2.1采样地点: 选取采样点时因尽量选取微生物容易滋生的地方
3.3.2.2 操作步骤
3.3.2.2.1采样应在生产开始后进行,用已浸润过的棉拭在选定的被测表面旋转涂抹约100cm2的面积,然后将棉拭放回涂抹试管并盖紧。
3.3.2.2.2将样品带回实验室,每5个点混合成一个样品, 登记编号,按照SN0170-92标准及时检测,若有阳性结果出现,应逐步对所混合的每个点分别检测。

‘柒’ 车间微生物的检测标准

直接接触物料的物体表面:细菌总数≤5cuf/cm2,不直接接触的物体表面≤10cuf/cm2.空爆实验我们是≤15cuf/皿(洁净间是30万级的),包材涂抹细菌总数≤1cuf/cm2,手涂抹我们不做细菌总数,做大肠菌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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