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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历史违建怎么才能拆除

发布时间:2023-05-29 03:38:52

A. 违建拆除需要什么手续

法律主观:

第一步:发现违建。可以是歼肢洞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 第二步:立案审批。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 第三步: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 第五步: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饥旅的,等诉期6个月; 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 第七步: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 第八步: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 第九步:实施强制拆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氏枯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B. 历史违建怎样解决

需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实际的思路,立足民生,从有利于保护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处理。对涉及建成时间比较早、存续期间规划等管理规范发生变化的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即查处中,应当充分考虑建筑物或构建物的形成年代、法律规范变更的情况、行政管理的状况、实际使用状况等因素,不能以未满足当前法定许可条件为由,一律认定为违法建设。对于建设于上世纪六十七年代以及八十年代初未经登记的房屋,不宜用当前的规划许可的条件进行衡量,如果是在征收过程中,对于这种因历史原因导致手续不全的房屋,可以按照建设当时的规定考虑纳入征收补偿范围。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的乡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以及农民个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经建成的村民住宅,更应该考虑补办手续、限期改正适用的可能性。 一、确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可申请的条件
1、你是认为政府拆迁侵犯你的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拆迁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拆除违建程序上的时间顺序是:
1、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送达决定书;
4、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5、召开联席会制订执行措施并作最后一次说服工作;
6、张贴强拆公告;
7、实施强制拆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C. 拆除违建需要哪些合法程序

一、调查取证

1、对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发现、领导批办、媒体曝光的违法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员参与指导调查。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基或(每个成员的基本情况)、主要经济来源,除修建的违法建筑外,是否还有房屋,住房面积多大、违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现场勘验记录。违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积、结构、修建时间。

4、调取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二、认定违法建筑

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搏余伍办毁稿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作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如果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四、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达情况。

五、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

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

六、制作拆除方案

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七、实施拆除

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

没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所构建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违规的建筑物都属于违法建筑。虽然是违法建筑,但对于违法建筑的拆除也不能随便拆除,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也要遵循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来拆除。

(3)广州越秀区历史违建怎么才能拆除扩展阅读

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施行,其中对违章建筑的拆迁补偿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及对违法建设的处理结果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程序未完结前,不能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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