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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理赔工伤理赔事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8-07 20:01:37

A. 建筑工地工人工伤怎么赔偿

一、建筑工地工人工伤怎么赔偿
1、建筑工地工人工伤赔偿如下:
(1)医疗费。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2)伤残津贴。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3)一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地工伤事故如何处理
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如下:
1、进行工伤认定;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B. 建筑施工工伤保险赔付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建筑工地工伤强制险”也属于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因此,在理赔时应按照工伤保险的理赔程序来办理,一般是治疗中结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会在一个月左右办理完毕。这主要取得决当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办事程序规定,具体办理流程的时间,当事人可以到当地社保局或拨打12333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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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在建筑工地受伤,保险公司主要赔偿什么,怎么赔

要看是属于工伤还是属于,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自己的人身损害。
如果是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工伤,则相关损失是由雇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的。
如果是属于承揽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的,那么只能按照你自己购买的保险,按照保险合同上面的约定进行赔付。
这种情况下,一般保险公司会赔偿医疗费,如果构成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赔偿残疾赔偿金,但是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D. 建筑工地工伤保险怎么理赔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的,理赔流程: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 在建筑工地上发生工伤应该怎么赔偿

赔偿标准如下: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建筑工地理赔工伤理赔事项有哪些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F. 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如何理赔

建设工程工伤保险理赔首先应该由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后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最后由单位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G. 建筑工地受伤如何要求赔偿,应有哪些理赔

在建筑工地受伤要求赔偿,可以选择两个途径。
一是走民事诉讼,也就是以雇佣关系进行,这个需要有伤残等级鉴定,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赔偿。
二是走劳动关系,要求认定工伤,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出来级别以后,要求工伤待遇。
这两个途径应当视情况进行确定,如果说用工主体比较明确,走劳动关系比较好一些;如果是包工头性质的就走民事起诉。
民事赔偿数额相比走工伤待遇的程序所得到的待遇要少一些,具体数额要以受伤程度做为参考,伤残级别越高待遇就越高,一般包含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伤残、医疗、就业补助等。

H. 建筑工地工伤如何赔偿

1,确认劳动关系是申请工伤的第一步,先要到仲裁部门立案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

3,收集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这一点相当关键,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备材料,没有劳动关系证明,将无法启动下一步的工伤认定程序,没有劳动关系证明,不要轻易启动工伤认定程序,否则也可能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

(8)建筑工地理赔工伤理赔事项有哪些扩展阅读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I. 在工地上受伤怎样赔偿

一、能不能认定工伤?

建筑工地、建筑项目上面,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常常基于各种目的(主要是降低成本),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然后由包工头负责带领、招聘一帮“农民工”干活,工作任务、工作内容、工作时间由包工头安排,劳务报酬(工资)由包工头发放。

这是建筑工地常见的一种形态:

(农民工属于由建筑公司、劳务公司直接招聘或劳务派遣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典型的劳动关系、典型的工伤不属于本文讨论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农民工”不知道建筑公司、劳务公司的名称,发生伤亡事故后,找到建筑公司、劳务公司,往往也就是一句话回绝,“你是某某包工头招来的,工作是他安排的,工资是他发的,跟我有什么关系”。不懂法的或者怕事的或者怕麻烦的,就这么算了,包工头好一点的,出个医药费,很多医药费都是伤者自己付的。

那么这种情况下,究竟属不属于工伤,建筑公司、劳务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只要遭受的伤害符合下图中第十四条、十五条,没有第十六条的情况,就属于工伤。

为何?

根据建筑法及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劳务分包(承包)单位,分包给包工头再由包工头组织施工,属于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建筑单位(劳务承包分包单位)需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1、建筑法,第22、26、29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8条

4、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7、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2条

二、工伤赔偿有些什么程序?

很多农民工朋友在工地上做事受伤了,只知道找包工头,也只认识包工头,很多连项目部在哪都不清楚,也不清楚做事的那个工地是哪个建筑公司(劳务公司)组织施工的。

找包工头肯定是没有错的,但是有没有想过包工头这个人没有赔偿能力?有没有想过其他途径维权?

现在的很多包工头欠了一屁股债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好一点的赔个医药费,赔个几个月的误工损失,还有很多就不了了之,农民工自己受了伤吃了哑巴亏。

前面已经说了,农民工在工地上做事的时候受伤属于工伤,在工伤的情况下,工伤赔偿补偿由社保局和项目部(建筑公司、劳务公司)承担(没有购买工伤保险的,全部由建筑公司劳务公司赔),其中工伤赔偿补偿一半以上由社保局支付。

那么,我问你,你是找包公头个人靠谱还是找社保局、建筑公司劳务公司靠谱?

建筑工地一般以项目参保的方式投保(购置)了团体工伤保险(不具体固定到某一个员工,只计算总数),否则没办法开工,农民工朋友在工地上发生工伤事故之后,请记得第一时间通知包工头、项目部,要求项目部向社保局申报工伤。

工伤事故,一般需要经历的三个程序,第一,工伤认定,第二,劳动能力鉴定,第三,申报待遇、劳动仲裁。

一般情况下,建筑公司、劳务公司(项目部)向社保局申请了工伤认定的,劳动者只需配合交资料,等着工伤认定的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然后向社保局申报待遇,然后和项目部协商由项目部赔偿补偿的费用,协商不成的,提起劳动仲裁。

建筑公司、劳务公司(项目部)拒绝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的,农民工劳动者需要自己准备材料,在伤后一年内,自己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在建筑公司、劳务公司(项目部)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拒绝申请工伤认定,或者采取拖延战术的情况,劳动者可能面临的程序有:

第一步,确认劳动关系:①劳动仲裁程序②民事一审③民事二审;

第二步,工伤认定:④工伤认定⑤行政复议⑥行政一审⑦行政二审

第三步,劳动能力鉴定(评残定级):⑧劳动能力鉴定⑨再次鉴定

第四步,仲裁诉讼(确定赔偿金额):⑩劳动仲裁程序 民事一审( 民事二审

第五步,(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

工伤的程序复杂,时间比较长,而且涉及的问题比较专业,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三、能获得哪些赔偿?

首先明确一点,工伤赔偿是没有户口区别的,交通事故或其他的人身伤害是区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城市标准约为农村标准三倍),是根据工资标准计算的。

只起诉包工头个人,不按工伤程序走,赔偿也是区分农村标准和城市标准的。

其次,工伤不考虑劳动者过错。只要劳动者没有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杀或自残等不被认定工伤,劳动者即使存在过错,建筑公司、劳务公司(项目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或其他的人身伤害是要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伤者本身多少都会有责任(比如没有注意、没有遵守操作规章等),只起诉包工头个人同样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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